越南土地法统一文本第138条对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家庭和个人如何申请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出规定,核心条件之一是土地所在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该地块不存在争议。该条款收录于2026年3月16日的第44/2026/VBHN-VPQH号统一文本,涉及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权限与责任以及民众义务等内容。
根据条文,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按开始使用的时间分为不同阶段:1980年12月18日之前、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之前、1993年10月15日至2014年7月1日之前。各阶段均以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为前提,再按住宅用地限额或实际使用状况确定可获承认的面积。
对于建有住房及生活服务工程的地块,若面积等于或大于第141条第5款规定的住宅用地承认限额,则按限额承认住宅用地且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若实际建房面积超过该限额,超出部分须缴纳土地使用费。若地块面积小于承认限额,则整块地块被确定为住宅用地且无需缴费。
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商业和服务的地块,按实际使用面积承认非农业生产用地、商业和服务用地,使用形式为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长期稳定。在确定住宅用地和上述用地后剩余的面积,按土地现状认定:属非农业用地而非住宅用地的,按前述非农业用地规定处理;属农业用地的,按国家无偿划拨土地形式承认。
若使用者希望将剩余面积认定为非农业用途且符合县级土地使用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规划或农村规划,则可按该用途承认,但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此外,1993年10月15日至2014年7月1日之前使用土地的情形,条文规定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财政义务。
条文还规定,多户家庭和个人共同使用一块土地时,住宅用地限额按各户限额之和计算;一户使用多块建有住房的地块且经确认自1993年10月15日前已稳定使用,则每块地块分别按相应规定确定限额。对于已稳定用于农业用途且无争议的土地,按国家无偿划拨形式发证,面积不超过第176条规定的个人农业用地限额,使用期限自获证之日起算,超出部分须转为向国家租地。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暂时按现状使用土地直至国家收回,并须按规定申报登记土地。条文明确国家有责任向已登记且符合条件的情形发放证书,具体细则由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