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一名男子因涉嫌在他人住宅外墙喷漆、向门锁灌注胶水以施压讨债,被刑事警察部门传唤核查。警方已要求其清除喷漆痕迹,并表示正继续完善案卷、依法处理。
据胡志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处(PC02)通报,11月2日,该处会同梹椁坊公安与1988年出生、住安乐坊的黎尹琼(Lê Doãn Quỳnh)进行工作,以核查其喷漆、堵锁行为。此前约11月1日0时45分,1987年出生的L.T.T.M.回到其位于梹椁坊Vườn Chuối街的租住房屋时,发现外墙被喷上红色油漆,内容为“诈骗赖账”。她尝试用钥匙开门未果,请邻居帮忙仍无法打开,随后到梹椁坊公安报案。
梹椁坊公安接报后与刑事警察处展开追查,认定黎尹琼实施了上述行为。在公安机关,黎尹琼承认向房屋外墙喷漆并向门锁灌注胶水,该房屋业主为H.女士。按其初步供述,他与H.女士存在借贷关系,之后发生纠纷。
警方指出,双方的借贷纠纷正由法院受理解决,但黎尹琼仍采取喷漆、堵锁的方式向房屋施压讨债。梹椁坊公安正与刑事警察处继续核查、巩固案卷,以依规处理。
民智报援引越南《刑法》第178条说明,毁坏或故意损坏他人财产价值2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的,可处1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金、最高3年非监禁改造或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损失低于200万越南盾的,在法律规定情形下仍可追究刑事责任。若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可依第318条处理,基本刑档为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有法定加重情节时最高可至7年。此外,造成损害者还须依《民法典》第589条赔偿修理、修复及相关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