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下午就《收养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多名议员要求收紧收养人条件,避免收养程序成为买卖、转交或侵害儿童的漏洞。讨论集中在收养人资格、儿童同意程序以及如何与《儿童法》衔接等问题上。
安江省国会代表阮名秀(Nguyễn Danh Tú)指出,草案第14条第4款b项禁止正在执行强制戒毒行政措施的人收养子女,但这一表述需与《行政违法处理法》和《禁毒法》统一,改用“送强制戒毒”的术语。他还建议,把正在执行乡、坊、特区教育行政措施的人列入不得收养的范围。
阮名秀称,《行政违法处理法》规定,被采取这一措施的人可能多次实施涉及侮辱他人人格名誉、造成伤害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允许其收养子女并不合适。河内市国会代表杨明映(Dương Minh Ánh)则指出,草案缺少对曾因侵害儿童行为被行政处理但尚未达到定罪程度者的规定,而这直接关系儿童在新家庭环境中的安全。
杨明映还提到,草案第21条只要求征求满7周岁儿童的意见并不充分,应根据年龄和成熟程度考虑7岁以下儿童的意愿,以符合《儿童法》相关条款。讨论中,多名议员强调,收养是为儿童打开一扇门、提供一个家,这一具有人道意义的程序必须由严密法律规定加以保障,不能成为买卖、转交或滥用儿童的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