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塔省公安厅11月2日通报,该厅安全调查机关已对阮成方(Nguyễn Thành Phương,1986年生,住高岭坊新席街区)送达起诉决定和禁止离开居住地令,罪名是“非法使用军用武器”,依据是《刑法》第304条第1款。

调查结果称,2025年初,阮成方与一名T姓男子发生个人矛盾,未获彻底解决。2025年12月7日,阮成方喝酒后想起旧怨,用麦克风辱骂T某,双方随即互相争吵。

同塔省公安厅称,阮成方在气愤之下到厨房取了一把尖刀,前往T某家解决矛盾,朝T某的背部和腿部砍了两刀。众人劝阻后,阮成方跑回家,T某被送医急救。鉴定结论认定T某受伤程度为4%。

案件最初由同塔省公安厅刑事警察调查机关受理。经委托鉴定,阮成方所用刀具被认定为锋利、尖锐的刀具,属于公安部第75/2024/TT-BCA号通知所附“高杀伤力刀具目录”附录5所列范围。

同塔省公安厅表示,据此认为阮成方的行为具有“非法使用军用武器”罪的迹象,案件遂移送安全调查机关按权限处理。安全调查机关已对案件和阮成方作出起诉,目前仍在继续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