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岘港市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告T.P.H.N.(27岁,居住于岘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本案受害人是T.P.S.先生(50岁,被告的亲叔叔)。
根据案情,2025年5月28日下午,N.骑摩托车前往自家田地与母亲会面。
当母子二人站在路边时,S.先生(被告的亲叔叔)驾驶拖拉机沿路回家,途经N.家的田地。
在现场,N.的母亲与S.先生发生口角,原因是S.先生经常驾车从田里穿过。
N.的母亲说:“你老是开车过我的田,谁等你啊?”S.先生回应:“田还没干,水多,我过去一下怎么了?”N.的母亲要求:“你给我下来弄好!”但S.先生继续驾车离开。
见此情景,N.气愤地前去理论,并与S.先生发生冲突。
被告使用一把T形农用推耙(长1.9米,宽1米)击打S.先生右侧髋部,造成23%的伤势。
S.先生被打后关掉拖拉机,躺在路边,打电话让妻子送他去急救。
一审刑事判决认定N.犯故意伤害罪,判处12个月监禁。
之后,受害人提出上诉,要求加重对N.的刑罚。
被告也提出上诉,请求减刑并考虑缓刑。
终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T.P.H.N.犯故意伤害罪是完全有根据的,正确认定事实和罪名。
这起案件源于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但被告未能克制自己,使用竹制农用推耙击打受害人右侧髋部,造成23%的伤势。被告的行为危害社会,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受法律保护的健康权。
尽管被告品行良好,犯罪后如实供述、悔罪,自愿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已完成兵役义务,一审法院已适用减轻刑事责任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审法院已充分评估了犯罪行为的性质、危险程度、被告的品行以及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判处被告12个月监禁是适当的。
在终审阶段,被告未提供任何足以改变案件性质或作为减刑、缓刑依据的新减轻情节。
因此,合议庭驳回了被告的上诉。同时,也没有依据支持受害人关于加重被告刑罚的上诉请求。
(编译:Jon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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