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条例补充并明确了关于革命有功人员的规定,肯定了对为革命事业、民族解放斗争、建设和保卫祖国以及履行国际义务做出贡献的人员的认可和表彰,这些人员已获得国家主管机构的认定。
该条例还完善了审查认定革命有功人员的条件和标准,确保严谨、符合实际,充分、恰当、正确地认可和表彰对象,并解决过去的困难和积压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完善了关于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烈士认定规定。
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伤残军人或享受伤残军人政策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烈士认定规定进行修改。根据现行规定,身体损伤率达61%及以上的伤残军人,如在县级及以上医院有伤口复发治疗病历,且死亡审查记录确定伤口复发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则可被认定为烈士。
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律上的严谨性,但在许多情况下并不符合实际生活以及人民的习俗和惯例。
为克服实际困难,此次修改后的条例调整为不对身体损伤率达81%及以上的伤残军人死亡设定烈士认定条件。
同时,仅规定身体损伤率达61%至80%的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条件。
条例还补充了在直接执行打击犯罪任务/公务过程中因公牺牲的烈士和伤残军人的认定条件。
这一变化确保了符合当前打击犯罪斗争的实践要求以及国防安全任务的特殊性质。
同时,合并了一些规定,以确保关于执行国防安全任务情况下烈士和伤残军人认定条件的概括性和完整性。
删除了烈士和伤残军人认定条件中的定性规定(删除了现行条例中“特别英勇”的表述)。定性标准无法量化为具体指标,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条例补充规定,授权政府决定或授权有权限的机构或个人在档案缺失但有明确的历史和实际依据的情况下,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认定革命有功人员。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过去在认定确实有功但档案因革命活动或参加保卫祖国战争而丢失或遗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秘密活动)的人员方面的困难和积压问题。
条例还补充了被认定为有功人员的对象以及革命有功人员的优待制度和政策。
其中,补充认定在边境、海岛上执行任务者;在老挝、柬埔寨履行国际义务并获得国家授予战功勋章者(目前为85,578人)为革命有功人员。
这一补充旨在认可他们的贡献和奉献,并及时鼓励那些在保卫祖国和履行国际义务中功勋卓著的人员。
补充了针对1945年1月1日前参加革命活动的人员(资深革命干部)和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八月起义期间参加革命活动的人员(前起义干部)的护理补贴制度。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要点是,根据现行规定,有8个群体享受年度康复疗养制度,7个群体享受每两年一次的疗养制度。在此次修改中,条例将部分目前每两年疗养一次的对象转为年度疗养。
具体为:身体损伤率达61%至80%的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政策者、病残军人、抗战中被化学毒剂感染的人员。对应151,222人,使年度疗养总数增至170,000人。
(编译:Ivy;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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