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扩大烈士认定范围

越南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扩大烈士认定范围

本条例补充并明确了关于革命有功人员的规定,肯定了对为革命事业、民族解放斗争、建国卫国及履行国际义务作出贡献、经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人员的承认和表彰。

调整烈士、伤残军人认定条件

本条例还完善了审查认定革命有功人员的条件和标准,确保严谨、符合实际,充分、相称地予以承认和表彰,并解决过去一段时间的困难和积压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完善了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伤残军人认定为烈士的规定。

本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修改关于伤残军人或享受伤残军人政策者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为烈士的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身体损伤率61%以上的伤残军人,若在县级及以上医院有旧伤复发病历,且死亡讨论记录确认旧伤复发是主要死因,则可认定为烈士。

该规定确保了法律严谨性,但在许多情况下不符合实际生活和人民的习俗习惯。

为克服实际困难,本次修订的条例调整方向为:不规定身体损伤率81%以上死亡的伤残军人认定烈士的条件。

同时,仅规定身体损伤率61%至80%的伤残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条件。

本条例还补充了职能部队在执行打击犯罪任务过程中直接执行任务/公务时认定为烈士、伤残军人的条件。

这一变化确保符合当前打击犯罪的实际要求以及国防安全任务的特殊性。

同时合并部分规定,以确保更全面、概括地规定执行国防安全任务情况下认定烈士、伤残军人的条件。

删除了认定烈士、伤残军人条件中定性性质的规定(删除现行条例中的“特别英勇”字样)。定性标准无法量化成具体标准,导致法律适用困难和障碍。

本条例补充规定:授权政府决定认定或授权主管机关、人员在缺少档案但有明确实际和历史依据或特殊情况下认定革命有功人员。

该规定有助于解决过去一段时间在认定确实有功于革命但因革命活动、参加卫国战争或特殊秘密活动等导致档案丢失、遗失而缺少文件的人员方面的困难和积压问题。

补充认定有功人员的情形及有功人员优待制度政策

本条例还补充了认定有功人员的情形及革命有功人员优待制度政策。

其中,补充认定在边境、海岛执行任务;在老挝、柬埔寨履行国际义务并获得国家授予战功勋章的人员(目前为85,578人)为革命有功人员。

此项补充旨在承认贡献,并及时鼓励那些在卫国事业和履行国际义务中立功的人员。

补充对1945年1月1日以前参加革命活动的人员(革命老干部)和从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八月革命起义期间参加革命活动的人员(起义前干部)的护理补贴制度。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要点是,根据现行规定,有8个组享受年度康复调养制度,7个组享受每两年一次的调养制度。

在此次修订中,本条例将部分目前每两年调养一次的情况转为年度调养。

具体为:伤残军人、享受伤残军人政策者、病残军人、抗美救国战争中感染化学毒剂且身体损伤率61%至80%的人员。对应151,222人,将年度调养总人数提升至17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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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2,000亿越盾获各集团、企业和银行支持用于照顾有功人员、烈士DNA检测

在2026年革命有功人员全国感恩大会上,各集团、企业和银行捐赠近12,000亿越盾用于为越南英雄母亲建房、抚养烈士子女及进行烈士DNA检测。

(编译:Eric;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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