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就是庆和省人民委员会2024年11月11日发布的第12721/UBND-XDNĐ号公文,涉及在施行2024年《土地法》期间适用地价表的问题。
据第3区人民法院认定,这份公文不具备作为征税依据的法律效力,不能改变2024年《土地法》已规定的土地财政义务计算内容。法院已判决撤销税务机关基于该公文向一户居民发出的两份补缴款通知。
公文不能改变法律规定
近日,又有一户居民获得税务机关主动退还已补缴的款项。118起类似案件正由税务机关主动核查,并建议撤销补缴土地款通知。
现在需要处理的不仅是具体通知,还包括被认定为导致错误适用的文件本身。
该公文体现了使用依据2013年《土地法》颁布的地价表,结合地价调整系数来处理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土地财政义务和税收问题的方针。
庆和省第3区人民法院认定:第12721/UBND-XDNĐ号公文只是行政指导、管理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然而,该公文却规定了以地价表乘以地价调整系数(K系数)的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统一适用。
将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内容放入这样的行政文件中,违反了2015年《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法》第14条第2款。
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点:指导实施法律不等于有权制定新规则让民众履行财政义务。
同样根据法院认定,该公文是在公民已完成财政义务后颁布的,但被用来根据2023年12月15日第31/2023/QĐ-UBND号决定适用地价调整系数,以补收款项。
法院认为,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31/2023/QĐ-UBND号决定已于2024年8月1日起失效。
使用此后颁布的公文作为已履行义务补收款的依据,导致公民财政义务的产生和增加,被认定违反了《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法》第152条关于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需要从根源处理,以终结申诉
这一案例表明,一份指导文件如果适用不当,可能引发一连串后果:从省人民委员会的公文,到税务机关发布一系列补缴款通知,继而产生旷日持久的申诉和起诉。
据法院认定,庆和西部税务分局(现为庆和省第三税务所)依据第12721/UBND-XDNĐ号公文,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两份通知,要求公民补缴土地使用费和注册登记费,没有法律依据,影响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审判委员会判决撤销这两份通知。
因此,如果同一适用方式也用于其他案卷,则应当进行核查,不应让每位居民继续单独申诉、起诉。
税务机关建议撤销补缴款通知是必要的,但如果被认定违法的公文仍继续在其他案卷中被援引,问题就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根据法院的认定、税务机关的建议以及庆和省省委书记接待公民的结论,我认为该省人民委员会应当‘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即考虑收回第12721/UBND-XDNĐ号公文,同时指示核查基于该文件已处理的案卷。
对于已经产生补缴义务的情况,需要具体确定法律依据、履行情况和已收金额,以便按规定采取措施处理。
法律至上不仅意味着颁布符合法律的文件,还意味着在发现文件不符合法律时主动纠正。
民众不应承担因一种已被法院认定没有依据的法律适用方式而造成的时间、费用和后果。
(编译:Eric;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4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