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慶和省發佈違法公文:應收回,勿讓民眾承擔後果

這就是慶和省人民委員會2024年11月11日發佈的第12721/UBND-XDNĐ號公文,涉及在施行2024年《土地法》期間適用地價表的問題。

據第3區人民法院認定,這份公文不具備作為徵稅依據的法律效力,不能改變2024年《土地法》已規定的土地財政義務計算內容。法院已判決撤銷稅務機關基於該公文向一戶居民發出的兩份補繳款通知。

公文不能改變法律規定

近日,又有一戶居民獲得稅務機關主動退還已補繳的款項。118起類似案件正由稅務機關主動核查,並建議撤銷補繳土地款通知。

現在需要處理的不僅是具體通知,還包括被認定為導致錯誤適用的文件本身。

該公文體現了使用依據2013年《土地法》頒佈的地價表,結合地價調整係數來處理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土地財政義務和稅收問題的方針。

慶和省第3區人民法院認定:第12721/UBND-XDNĐ號公文只是行政指導、管理文件,不是法律規範性文件。

然而,該公文卻規定了以地價表乘以地價調整係數(K係數)的方式,在一段時間內統一適用。

將具有法律規範性質的內容放入這樣的行政文件中,違反了2015年《法律規範性文件頒佈法》第14條第2款。

這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一點:指導實施法律不等於有權制定新規則讓民眾履行財政義務。

同樣根據法院認定,該公文是在公民已完成財政義務後頒佈的,但被用來根據2023年12月15日第31/2023/QĐ-UBND號決定適用地價調整係數,以補收款項。

法院認為,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31/2023/QĐ-UBND號決定已於2024年8月1日起失效。

使用此後頒佈的公文作為已履行義務補收款的依據,導致公民財政義務的產生和增加,被認定違反了《法律規範性文件頒佈法》第152條關於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需要從根源處理,以終結申訴

這一案例表明,一份指導文件如果適用不當,可能引發一連串後果:從省人民委員會的公文,到稅務機關發佈一系列補繳款通知,繼而產生曠日持久的申訴和起訴。

據法院認定,慶和西部稅務分局(現為慶和省第三稅務所)依據第12721/UBND-XDNĐ號公文,於2025年1月15日發佈兩份通知,要求公民補繳土地使用費和註冊登記費,沒有法律依據,影響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審判委員會判決撤銷這兩份通知。

因此,如果同一適用方式也用於其他案卷,則應當進行核查,不應讓每位居民繼續單獨申訴、起訴。

稅務機關建議撤銷補繳款通知是必要的,但如果被認定違法的公文仍繼續在其他案卷中被援引,問題就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根據法院的認定、稅務機關的建議以及慶和省省委書記接待公民的結論,我認為該省人民委員會應當‘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即考慮收回第12721/UBND-XDNĐ號公文,同時指示核查基於該文件已處理的案卷。

對於已經產生補繳義務的情況,需要具體確定法律依據、履行情況和已收金額,以便按規定採取措施處理。

法律至上不僅意味著頒佈符合法律的文件,還意味著在發現文件不符合法律時主動糾正。

民眾不應承擔因一種已被法院認定沒有依據的法律適用方式而造成的時間、費用和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