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前校长因组织补课获刑3年:定罪依据被废止,上诉审将如何考量?

越南前校长因组织补课获刑3年:定罪依据被废止,上诉审将如何考量?

河内市人民法院刚决定在8月26日开庭审理前校长阮氏平巴亭初中前会计范氏明月的上诉案。

庭审由法官陈南河主持,预计持续两天。审判委员会已传唤多名证人、相关权利义务人以及巴亭初中部分教师。

值得注意的是,阮氏平在二审中有来自6家律师事务所的8名律师登记辩护,比一审增加了6名律师。

前校长上诉称,提高教师收入并非“牟利”

根据河内第一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阮氏平因“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学校前会计范氏明月被判处24个月监禁,但缓刑。

案件发生于13年前,即2013-2014学年。司法机关认定巴亭初中组织课外补课,但收费超过了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第22/2013号决定规定的标准。

据指控,阮氏平指导组织补课并每节课收费15000越南盾。而第22号决定规定,20-40名学生的班级最高收费标准为每节课7000-9000越南盾。

所收款项被确定为70%分配给任课教师,30%用于管理和设施。

司法机关认定,为使补课班组织和收支合法化,学校建立了两套账本,同时在纸面上“拆分”班级以符合人数规定。被认定违规收取的总额超过10.9亿越南盾。

根据一审判决,这些钱大部分用于支付教师工资、学校活动以及组织补课相关费用。阮氏平被指控获利7800万越南盾。

在3月的一审庭审中,这位前校长多次落泪,认为自己并非谋取私利,而是在教师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组织补课以提高他们的收入。

许多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交请求对阮氏平从轻处罚的请愿书。

判决后,阮氏平提出全面上诉。在诉状中,这位前校长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正确评估案件本质,尤其是认定她因通过提高教师收入而提升个人威望而“非物质牟利”。

阮氏平认为,学校负责人的职责是关心教师生活、创造教学动力并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

她认为,用教师自己的劳动成果正当增加其收入,不能被视为构成犯罪的自利行为。

在全面上诉中,阮氏平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她因提高教师收入而提升个人威望、从而“非物质牟利”的认定“极其无理和刻薄”。

关于补课费“上限”的规定被认定违法

在案件等待二审期间,出现了一个与认定违规行为依据直接相关的新的法律进展。

上诉后,阮氏平向司法部提交建议,要求审查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第22/2013号决定(规定补课、课外学习最高收费标准的文件)的合法性。

5月4日,司法部文书检查与法律执行局就此问题发布了结论。

结论称,教育培训部第17/2012号通令规定课外学习费用由学生家长和学校协商,但并未规定或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最高收费标准。

因此,司法部认定,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在第22/2013号决定中颁布补课、课外学习“价格上限”的规定并不适当。

不仅是第22号决定,司法部还认定河内教育培训局随后发布的指导文件“形式和权限不符”。该机构建议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和教育培训局紧急处理违法内容,同时追究相关集体和个人的责任。

司法部结论公布一天后,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废止关于补课、课外学习最高收费标准的第22/2013号决定。

这一进展引发了对一审判决中用于认定阮氏平行为的法律依据的质疑。

二审将考量什么?

据河内市律师团律师阮德盛称,当被告对全部判决提出上诉时,二审法院不仅审查刑罚幅度,还有权在上诉范围内重新评估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就本案而言,首先需要审查的是认定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

律师表示,一审的指控理由与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关于补课费标准的第22号决定相关。

因此,当司法部对该文件的合法性和颁布权限作出认定后,二审法院需要重新评估认定违规行为的法律基础。

此外还有被告行为的性质。审判委员会需要审查本案中收取补课费是行政违规、教育管理违规,还是已构成刑事犯罪要件。

另一个问题是损失和后果。阮德盛律师表示,在职务犯罪中,损失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是重要因素。如果认定违规收入的基础改变,损失的计算方式也可能需要重新审议。

“如果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充分或不客观,二审有权重新评估证据和法律依据。各方也可以在二审阶段补充新的材料和证据。”阮德盛分析说。

律师认为,司法部关于第22号决定的结论不仅仅是参考材料,如果其内容与认定违规行为依据的合法性直接相关。

二审法院必须澄清,如果不适用第22号决定,还有哪些其他法律依据可以认定被告行为构成犯罪;损失认定是否受到影响;阮氏平的行为是否仍会被认定为“违背公务”。

这些问题可能直接关系到二审审判委员会维持、修改或撤销一审判决。

(编译:Jon;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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