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前校长被判3年监禁案:检察院称“收得对但支出错仍属违法”

越南前校长被判3年监禁案:检察院称“收得对但支出错仍属违法”

9月11日,审理阮氏平——巴亭初中前校长——申诉喊冤的上诉庭审继续进行辩论环节。

在各律师依次陈述辩护观点后,检察院代表简短回应,并表示仍维持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调查本案的建议。

“即使被告收取的费用是正确的,但如果被告支出错误,被告仍然违反法律规定”,检察院代表提出观点。

检察院:需审查所收30%款项的使用方式

针对律师关于收付款的观点,检察院代表认为,一审法院已提及付款问题,但主要审查的是超支款项。

与此同时,检察院代表表示,公诉机关提出的问题还在于所收款项总额中30%部分的使用方式。

检察院代表认为,在这部分款项中,15%用于设施建设的款项只能用于改善设施。

然而,根据案卷材料,公诉机关认为阮氏平未能控制该款项用于正当目的。

检察院援引一些用于购买上香供品、花圈等支出,并认为这些支出不属于改善设施的开支内容。

由此,检察院代表认为,即使被告的收款行为被认定为正确,所得款项的使用方式仍须查明。如果收得对但支出不符合规定,被告仍存在违法行为。

在此基础上,检察院维持此前提出的观点,建议上诉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调查本案。

律师:没有家长承认自己是受害者

此前,在辩护环节,张越全律师——为阮氏平辩护的8名律师之一——认为本案的犯罪构成要件需要重新审查。其中,律师集中争论损失及受损主体问题。

据张越全律师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损失为超过10.9亿越南盾,对应比规定多收的款项。

一审判决认定该款项给家长造成损失。然而,律师援引判决书第23页指出,该款项属于学校,而支付给教师的费用、超标管理成本损害了学校的权益。

由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未能统一认定谁是财产受损主体。

越南前校长被判3年监禁案:检察院称“收得对但支出错仍属违法”

对于家长,律师援引案卷并认为家长清楚收费标准,没有提出申诉。家长会会长也确认没有家长承认自己受到损失。

如果认定巴亭初中是受损方,据张越全律师称,需要明确指出学校哪一来源的财产减少了。

律师表示,学校代表在一审庭审上陈述称,剩余未及支出的款项已缴入基金。学校也未要求返还被认定为损失的超过10.9亿越南盾。

据律师称,所有收取的款项都上缴学校,没有任何款项被截留或转出。

张越全律师还援引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的检查结论,其中认定支出“基本符合规定、符合内部支出规章、符合与家长的协议”。

张越全律师集中分析的另一个内容是关于认定超过10.9亿越南盾损失的依据。

律师认为这一数字“不确凿且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计算是基于近10年后教师证言中对各组、班级人数的假设。

与此同时,据律师称,各位教师的证言存在差异。有人说分了组,有人说不分组,有人不记得,即便对质也无法确定。

律师还援引河内市财政厅的鉴定结论,并表示这是本案中关于财务、会计的专业证据来源。

根据律师在法庭上援引的内容,鉴定结论指出,尚无足够依据认定会计账簿之外的具体款项,也无法确定损失程度。

由此,张越全律师认为,当专业机构无法确定损失程度时,一审判决中认定超过10.9亿越南盾数字的依据需要重新审查。

律师还对一审判决从两个方向评价为教师增加收入的目的提出疑问。

据律师称,在审查刑事责任时,为教师增加收入被用来推断非物质利益、提高声誉的图利因素。而在决定刑罚时,判决又将改善教师收入的目的作为对阮氏平从轻考虑的因素之一。

律师认为,要认定在执行公务中利用职务、权力罪中的图利迹象或其他个人动机,需要指出被告所追求的具体不正当利益,并证明该利益是推动行为的动机的证据。

“不能仅因被告是校长且教师获得额外收入就推断提高声誉的动机”,张越全律师提出观点。

前校长自行辩护时晕倒

在检察院回应后,阮氏平自行辩护并表示:“检察院对我不客观,对我不公平”。

这位前校长随后表示,由于前一天庭审后整夜未眠,她身体出现状况。

阮氏平又陈述了一些意见后,突然在陈述台后晕倒。庭审被迫暂停,由医疗部门照顾她的健康。

庭审结束后,巴亭初中2013-2014学年家长会会长武廷林表示,他们的孩子从教师补课活动中受益,没有家长对学费提出疑问。

作为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被传唤到庭,武廷林表示希望上诉审判委员会宣判阮氏平无罪。

(编译:Ivy;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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