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中,二审合议庭注意到与补习收费上限法律效力有关的新情节,以及分班分组、扣押证据、监察结论等方面的矛盾。
9月14日上午,河内市人民法院对巴亭初中前校长阮氏平和该校前会计范氏明月作出二审判决,两人同犯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罪。
在审查案卷和庭审辩论结果后,二审合议庭决定撤销全部一审判决,将案卷移交第一区域人民检察院按一般程序重新调查。
根据今早宣判的判决书,该案仍有多项内容尚未查明,其中一些问题二审无法在庭审中恢复或直接处理。
重新调查旨在确保客观、全面、彻底地处理案件,不冤枉无辜,也不放过犯罪分子。
补习收费上限成为二审法庭上的新情节
合议庭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涉及认定巴亭初中是否超额收取补习费的法律依据。
2013-2014学年,学校为7、8、9年级学生组织数学、语文、英语、物理、化学补习。学校按每生每课时每科15000越盾收费。班主任负责收费,留下70%支付给直接授课教师,30%上缴财务部门。
当时,补习教学活动受教育培训部第17号通知和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第22号决定的调整。

合议庭认为,第17号通知规定校内补习费由学生家长与学校协商确定,既未规定最高限额,也未授权地方政府规定最高收费。
而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第22号决定却限制了补习费的最高收取标准。
一审审理后,2026年5月4日,司法部法律规范文件检查局对第22号决定和河内市教育培训局第5898号指导意见作出检查结论。
该结论指出,第22号决定和第5898号指导意见对补习费最高限额的规定与第17号通知不符。
在二审庭审中,文件检查局代表继续确认第22号决定中的上限规定与第17号通知相悖。而河内市人民委员会代表未能就该机关自己颁布的决定给出明确答复。
合议庭认为这是二审阶段出现的新情节,对审查巴亭初中是否超额收取补习费、收费是否基于协商具有关键意义。
法院认为,该内容无法在二审庭审中恢复或直接处理,需要继续审查核实、调查澄清。
只要存在分班分组,计费方式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促使合议庭决定撤销判决的第二组问题,在于组织补习时对学生分组问题上的证词和证据相互矛盾。
校长、部分直接补习教师、班主任和管理人员的证词显示,学校按学习能力将补习班分成各个小组。
相反,学校副校长称没有分组。但合议庭认为,正是这位副校长直接编制了显示存在这种分组的补习报告、计划和设施检查记录。

法院还指出,部分教师起初称没有分组,但后来改变了证词。这些矛盾尚未被一审诉讼机关组织对质、充分查明。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分班分组直接影响对被指超额收取金额的认定方式。
二审判决认定:“从算术角度看,只要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年级学生进行了分组,按一审计算方式认定的损失金额就会大幅下降。”
记录显示为“原件”,案卷却只有“复印件”
法院指出的第三组问题涉及文件和证据的扣押与管理。
二审法院称,侦查机关制作的扣押文件笔录显示已扣押补习、补课登记簿“原件”。但实际上扣押并存入案卷的文件却只是“复印件”。
侦查机关解释称笔录中写“原件”是打字错误。然而,当被要求提供原件时,校方却回答没有保管。
合议庭认为,诉讼笔录内容与案卷中实际文件之间的不一致是需要重新审查核实的疏漏。
第四个问题涉及巴亭郡人民委员会和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巴亭初中补习教学活动的三份监察结论。
法院认为,各监察结论中关于补习组织及收支的数据和内容与一审调查结果存在多处差异、不符和矛盾。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需要完整收集与各监察结论相关的案卷、文件,以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估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合议庭提及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制作案卷、凭证和收支会计账簿中的违规迹象。
根据二审判决,这些问题涉及补习费、上缴学校财务的15%和30%款项的管理使用,以及超过2600万越盾款项的来源尚未彻底查明。
合议庭同时认为,案卷中的文件显示2013-2014学年的补习教学活动在原则、顺序和手续方面存在违规。
案卷中没有完整的学生补习申请书(须有家长确认),也没有与每位学生家长的完整协议,但学校已普遍按每生每课时15000越盾收费。
法院还认为,案卷中反映的违规行为有滥用职权、乱收费造成物质损失和谋取私利的迹象。
然而,鉴于有5组问题尚未查明,合议庭认为尚不足以在二审阶段彻底解决该案。
据此,河内市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全部一审判决,将案卷移交第一区域人民检察院按规定重新调查。
(编译:Cici;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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