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內市人民法院剛決定在8月26日開庭審理前校長阮氏平及巴亭初中前會計范氏明月的上訴案。
庭審由法官陳南河主持,預計持續兩天。審判委員會已傳喚多名證人、相關權利義務人以及巴亭初中部分教師。
值得注意的是,阮氏平在二審中有來自6家律師事務所的8名律師登記辯護,比一審增加了6名律師。
前校長上訴稱,提高教師收入並非“牟利”
根據河內第一地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阮氏平因“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學校前會計范氏明月被判處24個月監禁,但緩刑。
案件發生於13年前,即2013-2014學年。司法機關認定巴亭初中組織課外補課,但收費超過了河內市人民委員會第22/2013號決定規定的標準。
據指控,阮氏平指導組織補課並每節課收費15000越南盾。而第22號決定規定,20-40名學生的班級最高收費標準為每節課7000-9000越南盾。
所收款項被確定為70%分配給任課教師,30%用於管理和設施。
司法機關認定,為使補課班組織和收支合法化,學校建立了兩套賬本,同時在紙面上“拆分”班級以符合人數規定。被認定違規收取的總額超過10.9億越南盾。
根據一審判決,這些錢大部分用於支付教師工資、學校活動以及組織補課相關費用。阮氏平被指控獲利7800萬越南盾。
在3月的一審庭審中,這位前校長多次落淚,認為自己並非謀取私利,而是在教師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組織補課以提高他們的收入。
許多家長、教師和學生提交請求對阮氏平從輕處罰的請願書。
判決後,阮氏平提出全面上訴。在訴狀中,這位前校長認為一審法院未能正確評估案件本質,尤其是認定她因通過提高教師收入而提升個人威望而“非物質牟利”。
阮氏平認為,學校負責人的職責是關心教師生活、創造教學動力並提高學生的學習質量。
她認為,用教師自己的勞動成果正當增加其收入,不能被視為構成犯罪的自利行為。
在全面上訴中,阮氏平認為一審法院關於她因提高教師收入而提升個人威望、從而“非物質牟利”的認定“極其無理和刻薄”。
關於補課費“上限”的規定被認定違法
在案件等待二審期間,出現了一個與認定違規行為依據直接相關的新的法律進展。
上訴後,阮氏平向司法部提交建議,要求審查河內市人民委員會第22/2013號決定(規定補課、課外學習最高收費標準的文件)的合法性。
5月4日,司法部文書檢查與法律執行局就此問題發佈了結論。
結論稱,教育培訓部第17/2012號通令規定課外學習費用由學生家長和學校協商,但並未規定或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最高收費標準。
因此,司法部認定,河內市人民委員會在第22/2013號決定中頒佈補課、課外學習“價格上限”的規定並不適當。
不僅是第22號決定,司法部還認定河內教育培訓局隨後發佈的指導文件“形式和權限不符”。該機構建議河內市人民委員會和教育培訓局緊急處理違法內容,同時追究相關集體和個人的責任。
司法部結論公佈一天後,河內市人民委員會決定廢止關於補課、課外學習最高收費標準的第22/2013號決定。
這一進展引發了對一審判決中用於認定阮氏平行為的法律依據的質疑。
二審將考量什麼?
據河內市律師團律師阮德盛稱,當被告對全部判決提出上訴時,二審法院不僅審查刑罰幅度,還有權在上訴範圍內重新評估一審判決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就本案而言,首先需要審查的是認定違規行為的法律依據。
律師表示,一審的指控理由與河內市人民委員會關於補課費標準的第22號決定相關。
因此,當司法部對該文件的合法性和頒佈權限作出認定後,二審法院需要重新評估認定違規行為的法律基礎。
此外還有被告行為的性質。審判委員會需要審查本案中收取補課費是行政違規、教育管理違規,還是已構成刑事犯罪要件。
另一個問題是損失和後果。阮德盛律師表示,在職務犯罪中,損失以及行為與後果之間的關係是重要因素。如果認定違規收入的基礎改變,損失的計算方式也可能需要重新審議。
“如果認為一審適用法律不充分或不客觀,二審有權重新評估證據和法律依據。各方也可以在二審階段補充新的材料和證據。”阮德盛分析說。
律師認為,司法部關於第22號決定的結論不僅僅是參考材料,如果其內容與認定違規行為依據的合法性直接相關。
二審法院必須澄清,如果不適用第22號決定,還有哪些其他法律依據可以認定被告行為構成犯罪;損失認定是否受到影響;阮氏平的行為是否仍會被認定為“違背公務”。
這些問題可能直接關係到二審審判委員會維持、修改或撤銷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