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讨论中,多位代表对房地产项目开盘前后的条件表示担忧,即规定项目开发商只能收取未来形成的工程售价或租金的最高5%作为定金。
商业住房按市场机制建设出售
据部长称,这项规定是因为过去许多项目在开盘前未满足定金条件,造成社会诸多负面影响。因此,草案规定定金最低5%的条件,并要求满足法律文件、土地财务、施工组织等程序后才允许销售。
关于价格框架规定,许多代表质疑为什么国家不能像社会住房、租赁住房那样规定商业住房的价格框架。
明部长认为,商业住房是根据市场机制投资、建设用于出售、租赁、先租后买的住房。这是按市场机制供求规律运行的普通商品。企业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进行建设和销售,因此有权自主定价。
而社会住房则有国家支持,特别是落实民生政策。
因此,社会住房享受税收、土地、利率、买卖条件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社会住房和属于国家政策的各类住房的销售价格必须按价格框架规定,价格必须事先审核……
关于未来增加住房项目供应、逐步使房价与居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解决方案,明部长表示,近年来大城市房价上涨过高。
调查显示,大城市住房价格的构成成本上升,包括土地使用费、技术基础设施成本、贷款资金成本、征地拆迁补偿价格、管理销售成本、税费成本等。
尤其是,存在各细分市场供应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缺少中等细分住房、社会住房和租赁住房,而高端住房过剩,导致投机、短期买卖、供应紧张、推高价格等现象。
建立三部法律联动机制,促进市场,增加住房供应
此前在发表意见时,清化省代表裴文勇建议公开投资法律、土地、规划、建设、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抵押等方面的信息。
又如草案中关于住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与数据库连接共享、具有电子身份标识的规定。不过,清化省代表团认为不仅要数据联通,还要数据法律价值联通。
在国会同时审议三部相互关联的法律(《土地法》、《住房法》和《房地产经营法》)的背景下,裴文勇代表认为需要对这三部法律草案建立一个‘联通测试’。
其中需要建立土地使用权、项目开发、房地产进入经营的条件、项目转让、权利确立和房地产数据的联通。从而明确‘哪部法律调整、哪个机构确认、哪些数据被继承’。
关于未来房地产市场的解决方案,明部长还强调,将研究完善《住房法》、《房地产经营法》、《土地法》的修正案文件,以大力发展社会住房、租赁住房,调整供应,克服高端住房过剩,继续调整社会住房和租赁住房指标。
与之相关的是完善税收、信贷、规划等市场调节工具,限制投机、囤积房地产。为停滞的房地产纾困,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严处投机哄抬价格等行为。
(编译:Cici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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