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答辩前,检察院代表更正了对第四起案件中被告阮英卡的量刑建议。
据此,卡出生于2006年6月20日,犯罪时年仅17岁,因此适用关于处理未成年犯罪人的第101条。检察院补充建议对被告卡的刑期为14至15年监禁。
称转账是购物、还债,却记不清买了什么
针对被告范文科的辩护律师认为认定科应负刑事责任的毒品数量没有依据,检察院确认与科有关的毒品数量已在调查过程中查清。
具体而言,2023年7月12日,秀以57.5亿越南盾从科处购买了7.1公斤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MDMA和硝西泮。随后查获的毒品经鉴定确认具体数量。各被告已了解数量认定方式并确认该结果。
关于这笔57.5亿越南盾的交易,各被告供称款项汇入一个叫阮越花的人的账户,并确认这是与毒品买卖有关的钱。
基于上述依据,检察院认为辩护观点要求重新认定被告科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毒品数量是没有根据的。
同样,针对被告郑宝军的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丁仲海(军和海不承认彼此之间存在毒品买卖),检察院认为这一行为不仅通过两名被告的供述体现,还有银行账户流水数据佐证。在调查过程中,两名被告已明确确认每笔转账交易及买卖的毒品数量。
在庭审中,各被告翻供,称上述交易是支付货款或还债。然而,当被问及买卖何种货物、在哪里、是否有营业执照、具体借款和还款情况、金额多少时,各被告均回答不记得。
因此,检察院认为没有依据接受两名被告改变后的供述,以重新认定已确定的毒品数量。
将毒品分成条、播放音乐都是帮助行为
对于被告阮玉水仙,检察院确定仙是被龙邀请来参与将毒品分给他人使用的。
仙的行为之一是拿着毒品盘,分成一条条供灵、显和龙使用。检察院认为这一行为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明确,完全具备“组织非法使用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被告颜清雄,尽管没有直接吸毒,也没有凑钱买毒品,雄用手机连接蓝牙音箱,为龙、灵和显播放音乐,以在群体吸毒时营造兴奋感。
据检察院,雄的播放音乐行为是帮助吸毒的行为,完全构成《刑法》第255条第2款规定的“组织非法使用毒品罪”。
(编译:李程;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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