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辯前,檢察院代表更正了對第四起案件中被告阮英卡的量刑建議。

據此,卡出生於2006年6月20日,犯罪時年僅17歲,因此適用關於處理未成年犯罪人的第101條。檢察院補充建議對被告卡的刑期為14至15年監禁。

稱轉賬是購物、還債,卻記不清買了什麼

針對被告範文科的辯護律師認為認定科應負刑事責任的毒品數量沒有依據,檢察院確認與科有關的毒品數量已在調查過程中查清。

具體而言,2023年7月12日,秀以57.5億越南盾從科處購買了7.1公斤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MDMA和硝西泮。隨後查獲的毒品經鑑定確認具體數量。各被告已瞭解數量認定方式並確認該結果。

關於這筆57.5億越南盾的交易,各被告供稱款項匯入一個叫阮越花的人的賬戶,並確認這是與毒品買賣有關的錢。

基於上述依據,檢察院認為辯護觀點要求重新認定被告科須承擔刑事責任的毒品數量是沒有根據的。

同樣,針對被告鄭寶軍的辯護律師,以及被告丁仲海(軍和海不承認彼此之間存在毒品買賣),檢察院認為這一行為不僅通過兩名被告的供述體現,還有銀行賬戶流水數據佐證。在調查過程中,兩名被告已明確確認每筆轉賬交易及買賣的毒品數量。

在庭審中,各被告翻供,稱上述交易是支付貨款或還債。然而,當被問及買賣何種貨物、在哪裡、是否有營業執照、具體借款和還款情況、金額多少時,各被告均回答不記得。

因此,檢察院認為沒有依據接受兩名被告改變後的供述,以重新認定已確定的毒品數量。

將毒品分成條、播放音樂都是幫助行為

對於被告阮玉水仙,檢察院確定仙是被龍邀請來參與將毒品分給他人使用的。

仙的行為之一是拿著毒品盤,分成一條條供靈、顯和龍使用。檢察院認為這一行為已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明確,完全具備“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對於被告顏清雄,儘管沒有直接吸毒,也沒有湊錢買毒品,雄用手機連接藍牙音箱,為龍、靈和顯播放音樂,以在群體吸毒時營造興奮感。

據檢察院,雄的播放音樂行為是幫助吸毒的行為,完全構成《刑法》第255條第2款規定的“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