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VN10毒品案:檢察院不僅依據繳獲毒品數量確定刑事責任

8月26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繼續審理VN10毒品案中的227名被告。

在法庭上與律師們對答時,檢察院代表表示,經過多日審理,各被告的犯罪行為已查明。

據檢察院稱,律師們與訴訟機關一道開展打擊和預防毒品犯罪的工作,為總體預防作出了貢獻。特別是,被指定辯護的律師們工作非常負責任。

各被告以不同角色和環節參與

檢察院代表認為,每名被告的角色、行為以及加重、減輕處罰的情節已在調查材料和起訴書中明確區分。

在法庭上,各被告和律師還提出了多項從輕情節,如勞動成績、社會活動和人格,供審判委員會在量刑時考慮。

對於非法買賣、運輸毒品的罪名,檢察院認定各被告屬於共同犯罪,涉及多個環節,角色、方式和方法各不相同。

其中有的被告參與了全部環節;有的被告起指揮、調度作用;也有被告在犯罪過程中只實施了一個環節。

對於組織非法使用毒品的行為,吸毒活動大多是為兩人或以上組織的。有的案件中各被告商議、共同出資;有的案件中被告實施了購買毒品、提供工具、提供場所或播放音樂等行為之一。

檢察院認為需要明確分析每項行為,以便各被告理解自己的犯罪行為。

查明毒品和犯罪資金的‘流向’

據檢察院代表稱,對案件中各被告刑事責任的認定,不僅依據搜查或當場抓獲時繳獲的毒品數量。

根據口供、電子證據數據和賬戶流水信息,調查機關已查明毒品的‘流向’以及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資金去向。

在此基礎上,訴訟機關證明,除了搜查和當場抓獲時發現的毒品數量外,各被告此前還實施了與其他毒品相關的行為。

因此,檢察院認為起訴書中確定的毒品數量是有依據的,不一定只處理搜查或當場抓獲時繳獲的種類和數量的毒品。

針對一些被告和律師提出的對非法買賣毒品罪的被告不適用‘犯罪兩次以上’情節的建議,檢察院認為,非法買賣、運輸毒品的被告屬於特別嚴重情形,規定於《刑法》第250條、第251條第3款和第4款。

對於每次實施的行為,如果毒品數量已達到相應條文、款規定的犯罪構成定量標準,檢察院認為仍應適用《刑法》第52條規定的‘犯罪兩次以上’的刑事責任加重情節。

檢察院代表表示,這些是律師和被告在法庭上提出的共同、基本內容,供審判委員會在決定刑罰時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