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议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开发商在管理、使用公寓及其维修资金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公寓内不按规定出售、出租汽车停车位,最高罚款2亿越南盾
具体而言,对于未开设支付账户,或开设支付账户但在管理公寓共有部分维修资金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处以8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
此外,没有或迟延提出书面请求,要求乡级人民委员会组织首次公寓业主大会(当不符合参会人数条件时),以及没有书面通知或通知不完整,未说明维修资金账户名称、账号和存储期限等信息的,也被处以罚款。
未制定维护计划或维护计划不符合规定;在未按规定移交公寓所在区域的技术基础设施工程前,未履行或不充分履行维护、管理运营和开发责任的。
未按法律规定向购房者、租购者公开公寓住宅档案文件,或虽移交但未编制附有买卖、租购住房相关法律文件的记录。
该议定还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确定公寓共有部分维修资金等行为,处以1.6亿至2亿越南盾的罚款。
不记录或记录错误支付账户信息;不要求将维修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转入由管理委员会设立的维修资金管理账户;在公寓楼内不按规定出售、出租汽车停车位。
有下列行为的,处以2亿至2.6亿越南盾罚款:未安排或未足额安排社区活动用房面积;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组织首次公寓业主大会;不制定或制定不正确、不完整的资金决算文件。
最高罚款3亿越南盾的行为
当擅自将共有部分的功能、使用目的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以及擅自不按规定使用共有部分的面积和设备时,最高罚款增至3亿越南盾。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改变混合用途公寓中用于服务部分的面积使用目的;不按规定确定公寓中属于私有部分的面积或其其他面积;
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开发商预留的共有部分维修资金;不移交或不完整、不及时移交;不移交、慢移交或不完整移交维修资金和利息;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维修资金。
该议定提出了整改措施,包括强制开设支付账户;书面请求乡级人民委员会按规定组织公寓业主大会;发出包含维修资金存储账户信息、制定维护计划、履行维护责任、管理运营以及返还资金等内容的通知。
(编译:Ivy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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