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上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刑法典》(修订)草案的说明、吸收与整理工作提出意见。
公安部副部长范世松上将代表政府作报告,就该草案吸收国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以及国会代表在第一次非例行会议上的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关于缩小死刑适用范围,草案提议对6个罪名缩小适用,仅对4个罪名保留这一刑罚。
就此内容,政府表示多数意见赞同缩小死刑的主张。但部分国会代表的意见仍有顾虑,建议对缩小范围,特别是对非法买卖毒品罪和强奸未满16岁者罪,需加以权衡和评估。
政府明确指出,从执法总结和打击犯罪斗争的实践来看,对于非法买卖毒品罪,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作为适用死刑量刑档次依据的毒品数量门槛,远低于涉案人员实际买卖的毒品数量。
因此,当买卖的毒品数量已超过适用死刑量刑档次的定量门槛后,犯罪人可能认为继续增加毒品数量也不会改变所适用的量刑档次,从而给打击犯罪工作带来危险。
实践也表明,对某些罪名而言,尽管适用死刑的比例相对较高,其中包括非法买卖毒品罪,但这一类型犯罪的形势近来依然十分复杂。
因此,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的成效并不只取决于是否适用死刑,而主要取决于各职能机关预防、发现和打击工作的成效,确保及时有效。
对于强奸未满16岁者罪,起草机关一致同意对儿童给予特别保护以及对侵害儿童犯罪予以严惩的要求。
然而,确定死刑的适用范围还必须置于刑事政策总体以及越南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之中加以考虑。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对于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适用于与故意剥夺生命行为相关的最严重犯罪。
在此基础上,政府明确指出,草案已按第142条不再规定死刑的方向作出修改,但仍将其保留为特别严重犯罪;第3款规定对特别严重情形处以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如果行为同时具备构成其他侵犯生命犯罪的要件,则依照《刑法典》相应规定确定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典》草案的上述规定,既可确保保护儿童的要求,又能保证刑事政策的相称性与一致性。
关于对若干罪名取消死刑,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表示,该委员会常务机构赞同继续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但考虑对哪些罪名取消死刑需慎重权衡,以免对震慑、预防和处理犯罪的成效产生不利影响,也避免影响新阶段打击犯罪斗争目标和任务(尤其是非法买卖毒品罪和强奸未满16岁者罪)所提出的要求。
从征求人民、国会代表、各机关和组织意见的结果看,对于缩小死刑范围仍存在多种不同意见,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征求国会代表的意见。
必要时,建议起草机关向有权机关报告,以研究并作出指导性意见。

关于补充新罪名、新犯罪行为的规定,政府的报告指出,许多意见基本赞同补充新罪名、新行为。
但许多意见建议需要仔细审查、评估其必要性,避免过度入刑,避免《刑法典》中各罪名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重叠、交叉。
关于这一问题,起草机关确定这是本次修订《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
起草机关的观点是,补充新罪名、新行为必须源于实践要求,只将那些对社会具有显著危险、且民事、经济、行政措施不足以有效预防和处理的行为入刑。
同时必须确保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严密的犯罪构成,并划定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
在此基础上,起草机关已逐一审查每个罪名、每个新行为,确保对社会危害性有明确依据。
犯罪构成的规定确保可行性,明确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并确保与专门法律保持一致,不与行政违法行为重叠,也不妨碍合法的生产经营与创新活动。
(编译:张悦;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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