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上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刑法典》(修訂)草案的說明、吸收與整理工作提出意見。
公安部副部長範世松上將代表政府作報告,就該草案吸收國會常務委員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以及國會代表在第一次非例行會議上的意見情況進行說明。
關於縮小死刑適用範圍,草案提議對6個罪名縮小適用,僅對4個罪名保留這一刑罰。
就此內容,政府表示多數意見贊同縮小死刑的主張。但部分國會代表的意見仍有顧慮,建議對縮小範圍,特別是對非法買賣毒品罪和強姦未滿16歲者罪,需加以權衡和評估。
政府明確指出,從執法總結和打擊犯罪鬥爭的實踐來看,對於非法買賣毒品罪,現行刑事法律規定的作為適用死刑量刑檔次依據的毒品數量門檻,遠低於涉案人員實際買賣的毒品數量。
因此,當買賣的毒品數量已超過適用死刑量刑檔次的定量門檻後,犯罪人可能認為繼續增加毒品數量也不會改變所適用的量刑檔次,從而給打擊犯罪工作帶來危險。
實踐也表明,對某些罪名而言,儘管適用死刑的比例相對較高,其中包括非法買賣毒品罪,但這一類型犯罪的形勢近來依然十分複雜。
因此,預防和打擊這類犯罪的成效並不只取決於是否適用死刑,而主要取決於各職能機關預防、發現和打擊工作的成效,確保及時有效。
對於強姦未滿16歲者罪,起草機關一致同意對兒童給予特別保護以及對侵害兒童犯罪予以嚴懲的要求。
然而,確定死刑的適用範圍還必須置於刑事政策總體以及越南所承擔的國際義務之中加以考慮。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對於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死刑只能適用於與故意剝奪生命行為相關的最嚴重犯罪。
在此基礎上,政府明確指出,草案已按第142條不再規定死刑的方向作出修改,但仍將其保留為特別嚴重犯罪;第3款規定對特別嚴重情形處以20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如果行為同時具備構成其他侵犯生命犯罪的要件,則依照《刑法典》相應規定確定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典》草案的上述規定,既可確保保護兒童的要求,又能保證刑事政策的相稱性與一致性。
關於對若干罪名取消死刑,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表示,該委員會常務機構贊同繼續縮小死刑的適用範圍。
但考慮對哪些罪名取消死刑需慎重權衡,以免對震懾、預防和處理犯罪的成效產生不利影響,也避免影響新階段打擊犯罪鬥爭目標和任務(尤其是非法買賣毒品罪和強姦未滿16歲者罪)所提出的要求。
從徵求人民、國會代表、各機關和組織意見的結果看,對於縮小死刑範圍仍存在多種不同意見,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指導徵求國會代表的意見。
必要時,建議起草機關向有權機關報告,以研究並作出指導性意見。

關於補充新罪名、新犯罪行為的規定,政府的報告指出,許多意見基本贊同補充新罪名、新行為。
但許多意見建議需要仔細審查、評估其必要性,避免過度入刑,避免《刑法典》中各罪名之間以及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重疊、交叉。
關於這一問題,起草機關確定這是本次修訂《刑法典》的重要內容之一。
起草機關的觀點是,補充新罪名、新行為必須源於實踐要求,只將那些對社會具有顯著危險、且民事、經濟、行政措施不足以有效預防和處理的行為入刑。
同時必須確保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嚴密的犯罪構成,並劃定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
在此基礎上,起草機關已逐一審查每個罪名、每個新行為,確保對社會危害性有明確依據。
犯罪構成的規定確保可行性,明確追究刑事責任的門檻,並確保與專門法律保持一致,不與行政違法行為重疊,也不妨礙合法的生產經營與創新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