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提议为网约车司机建立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平台机制

越南国会代表提议为网约车司机建立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平台机制

9月29日下午,国会专职代表就《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律草案提出意见。

研究由司机、平台企业和国家三方共同缴纳的机制

在讨论发言中,胡志明市国会代表陈氏妙翠赞同将数字平台从业者,其中包括网约车司机,纳入强制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导向。

同时她建议考虑将这一群体纳入《劳动法典》和《就业法》的调整对象。

她建议补充“数字平台从业者”概念的界定,明确缴纳保险的责任主体(平台还是个人),以及与劳动关系规定的衔接关系。

补充“稳定、经常性收入”的量化标准,以便于执行,避免在实际对数字平台劳动者落实时产生模糊。

在另一项内容中,代表提议将网约车司机确定为属于强制社会保险范围的单独对象群体。

具体而言,建议法律明确网约车司机是通过数字平台直接提供服务、接受科技平台运营企业的分派、调度、评价、评级或算法控制的人员,属于强制社会保险参保群体。

由于这是一支规模庞大的劳动力量(超过70万名司机在大型网约车和配送平台上运营),该规定有助于为这一规模庞大、对经济贡献巨大的现有劳动力量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强制参保不应完全取决于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否已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关系。

她建议,在计算数字平台劳动者群体的社会保险参保标准时,应注意不要机械套用“稳定、经常性收入”这一标准。

目前司机的收入随运营时间、市场需求、健康状况、交通工具以及司机参与的平台数量而波动。

因此需要用可确定、可核验和可汇总的标准取代定性标准,例如在平台上的运营天数或小时数、已完成的行程或交易数量、平台企业的管理、调度和控制程度。

同时规定平台企业有责任共同缴纳社会保险。不应让司机像自愿参加社会保险者那样自行承担全部缴费额。

目前平台企业有权决定或对运费价格、抽成比例、行程分配、评级、奖惩机制和账户维持权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承担分担社会保障费用的责任。

因此她表示,可以研究由司机、平台企业和国家组成的三方缴纳机制,其中国家对低收入司机或在从自愿社会保险转为强制社会保险的初期阶段给予支持政策。

平台企业有责任代扣司机应缴部分,补足属于企业责任的部分,并按时足额划转至社会保险基金。建立对在多个平台运营的司机的管理机制,确保权益与职业风险相匹配。

越南国会代表提议为网约车司机建立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平台机制

明确平台共同缴纳保险的责任

文化与 Social 委员会副主任林文端指出,数字平台从业者是首次出现在法律调整的劳动对象中的新群体。

实际上,这一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日益普遍,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的法律体系以及许多劳动标准、社会保障规定未能及时调整,导致实践中出现法律空白。

“当出现一种新的劳动形态时,所有关于收支、缴纳、享受、基金设立机制的关系都必须经过研究和仔细的影响评估,并形成不同于传统机制的新法律机制。”他说,并建议对影响进行周密评估、对这一群体进行深入研究。

永隆省代表石福平认为,数字平台从业者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新群体,因此草案需要明确平台在确认收入、提供数据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及配合保险征收、缴纳方面的责任。

他表示,在规定这一群体的强制参保义务之前,需要充分评估缴费额、缴费基数、劳动者和平台的缴费责任,以及缴费额与享受待遇之间的对应关系。

“如果劳动者必须像独立经营个体那样自行承担全部社会保险缴费,而其收入又低且不稳定,那么强制缴费义务可能会成为政策所针对群体自身参保能力的障碍。”平先生说。

由此他建议研究灵活缴费机制,同时对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的支持政策。另一方面,需要采取措施避免一人既在数字平台工作、又按其他劳动关系参加强制社会保险而出现重复缴费的情况。

(编译:Ivy;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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