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内政部提议补充尚未审议、排除、免除对干部、公务员纪律处分的情形

越南内政部提议补充尚未审议、排除、免除对干部、公务员纪律处分的情形

司法部正在审定修改补充关于处理干部、公务员纪律的议定若干条款的议定草案。草案由内政部编制。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补充了关于尚未审议、排除、免除、减轻干部、公务员纪律责任的规定。

内政部明确指出,修改补充内容是为了落实国会关于处理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发生的组织、个人土地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政策的第29/2026号决议,并解决长期积压项目的困难、障碍。

决议规定,干部、公务员、职员、人民武装力量人员若在2024年8月1日前发生土地违法行为,若出于社会经济发展目的、保障国防安全目的、无贪污且未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浪费,或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浪费但已全部克服后果的,可免于纪律处分。

内政部还表示,修改补充是为了满足有权机关规定补充其他特殊政策的实际要求。同时,确保与第234号议定关于职员纪律的规定保持一致。

何时不予审议、排除干部、公务员的纪律责任?

草案规定尚未审议处理纪律的情形,包括国会关于处理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发生的组织、个人土地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政策的决议规定的情形,以及解决长期积压项目困难、障碍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审议纪律的情形。

上述两种不予审议纪律的情形是相较于现行规定新增的内容。

根据现行规定,排除纪律处分的情形针对干部、公务员,依据《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而在修改补充草案中,具体列出了排除纪律处分的情形。

具体而言,根据草案,包括有权机关确认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情形。

有权机关确认在紧急情况、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下,根据《民法典》和紧急状态法规定执行任务时发生违法行为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排除纪律责任的情形。

将获得免于、减轻纪律处分的情形

关于干部、公务员免于纪律责任的情形,也相较于现行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

据此,草案规定干部、公务员有违法行为达到应审议纪律处理程度,但在5种情形下可免于纪律责任。

第一,执行有权机关批准的关于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创新创造的提议,且有权机关确认已正确执行主张,无贪污、无欺诈行为、非故意违法、动机纯洁、为了共同利益,但造成了损害。

第二,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已正确执行关于权限、程序、手续的规定,无谋取私利,但因客观原因造成损害。

第三,有违法行为达到应纪律处理程度但已去世。

第四,国会关于处理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发生的组织、个人土地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政策的决议规定的免于纪律责任的情形,以及解决长期积压项目困难、障碍的情形。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免于纪律责任的情形。

关于违法行为具有一个或若干减轻纪律处分情节的情形,根据现行规定有3种情形。

包括主动、及时报告违法行为,自觉承认个人缺点、违法行为的责任,并在检查、监督之前和过程中自觉认领与违法行为内容、性质、程度相应的纪律形式。

主动提供信息、档案、材料,充分、如实反映共同违法人员。

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积极参与阻止违法行为,自觉上缴贪污资产、赔偿损失、克服自己造成的后果。

而在草案中,补充了2种情形,包括国会关于处理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发生的组织、个人土地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政策的决议规定的减轻纪律处分的情形,以及解决长期积压项目困难、障碍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减轻情形。

(编译:Eric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8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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