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政部提議補充尚未審議、排除、免除對幹部、公務員紀律處分的情形

司法部正在審定修改補充關於處理幹部、公務員紀律的議定若干條款的議定草案。草案由內政部編制。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補充了關於尚未審議、排除、免除、減輕幹部、公務員紀律責任的規定。

內政部明確指出,修改補充內容是為了落實國會關於處理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發生的組織、個人土地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政策的第29/2026號決議,並解決長期積壓項目的困難、障礙。

決議規定,幹部、公務員、職員、人民武裝力量人員若在2024年8月1日前發生土地違法行為,若出於社會經濟發展目的、保障國防安全目的、無貪汙且未造成國家資產流失浪費,或造成國家資產流失浪費但已全部克服後果的,可免於紀律處分。

內政部還表示,修改補充是為了滿足有權機關規定補充其他特殊政策的實際要求。同時,確保與第234號議定關於職員紀律的規定保持一致。

何時不予審議、排除幹部、公務員的紀律責任?

草案規定尚未審議處理紀律的情形,包括國會關於處理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發生的組織、個人土地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政策的決議規定的情形,以及解決長期積壓項目困難、障礙的情形。

法律規定的其他不予審議紀律的情形。

上述兩種不予審議紀律的情形是相較於現行規定新增的內容。

根據現行規定,排除紀律處分的情形針對幹部、公務員,依據《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而在修改補充草案中,具體列出了排除紀律處分的情形。

具體而言,根據草案,包括有權機關確認在實施違法行為時處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狀態的情形。

有權機關確認在緊急情況、不可抗力或客觀障礙下,根據《民法典》和緊急狀態法規定執行任務時發生違法行為的情形。

法律規定的其他排除紀律責任的情形。

將獲得免於、減輕紀律處分的情形

關於幹部、公務員免於紀律責任的情形,也相較於現行規定進行了修改補充。

據此,草案規定幹部、公務員有違法行為達到應審議紀律處理程度,但在5種情形下可免於紀律責任。

第一,執行有權機關批准的關於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創新創造的提議,且有權機關確認已正確執行主張,無貪汙、無欺詐行為、非故意違法、動機純潔、為了共同利益,但造成了損害。

第二,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已正確執行關於權限、程序、手續的規定,無謀取私利,但因客觀原因造成損害。

第三,有違法行為達到應紀律處理程度但已去世。

第四,國會關於處理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發生的組織、個人土地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政策的決議規定的免於紀律責任的情形,以及解決長期積壓項目困難、障礙的情形。

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免於紀律責任的情形。

關於違法行為具有一個或若干減輕紀律處分情節的情形,根據現行規定有3種情形。

包括主動、及時報告違法行為,自覺承認個人缺點、違法行為的責任,並在檢查、監督之前和過程中自覺認領與違法行為內容、性質、程度相應的紀律形式。

主動提供信息、檔案、材料,充分、如實反映共同違法人員。

主動終止違法行為,積極參與阻止違法行為,自覺上繳貪汙資產、賠償損失、克服自己造成的後果。

而在草案中,補充了2種情形,包括國會關於處理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發生的組織、個人土地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政策的決議規定的減輕紀律處分的情形,以及解決長期積壓項目困難、障礙的情形。

法律規定的其他減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