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获得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并非只要完成赔偿义务就能获得缓刑
据张英秀律师(TAT律师事务所主任)称,根据《刑法》第65条以及经第01/2022/NQ-HĐTP号决议修订补充的第02/2018/NQ-HĐTP号决议的指导,被判处监禁的人只有在完全满足法定条件时,才可被考虑适用缓刑。
首先,被判处监禁的人刑期不超过3年。被判监禁者的个人背景要求是:除本次犯罪外,罪犯在居住地和工作地遵守政策、法律并充分履行公民义务。
此外,罪犯必须具有两项以上减轻刑事责任情节,其中至少一项属于《刑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并且没有第52条第1款规定的加重情节。
如有加重情节,则减轻情节数量必须比加重情节多两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属于第51条第1款。
此外,法院还必须认为,如果罪犯有能力自我改造,且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不会对社会安全、秩序和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则无需强制罪犯服监禁刑。适用缓刑必须慎重、严格审查。
根据该决议第3条,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包括:罪犯是主谋、首犯、指挥者;顽固抗拒、流氓、使用狡猾手段、具有职业性;利用职务、权限谋取私利或故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此外,不得对逃跑并被通缉的人适用缓刑,但在案件被决定开庭审理前已投案自首的除外;正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因在获缓刑前实施的其他犯罪而受审的人;因多项罪名同时受审的人,但针对未满18周岁者、犯轻微罪行的人、作用不重要的帮助者等若干情形除外。
该规定还排除两次以上犯罪的人,但未满18周岁者、各次犯罪均属轻微、均为作用不重要的帮助者或均系自首等情形除外;以及属于累犯、危险累犯的人。
因此,被告人已全部履行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缓刑。弥补后果可能是减轻情节,但被考虑适用缓刑的人仍必须同时满足其他条件。
公共利益项目并不意味着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
另一个提出的问题是,在经济案件中全部弥补损失是否可适用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处理经济相关违法行为的特殊机制和政策的第37/2026/QH16号决议。
据此,该决议规定了对若干经济相关违法行为案件的特殊机制。
其中,第5条规定,在具备充分条件时,诉讼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没有腐败;为了公共利益;投资、生产、经营或科学、技术应用、创新、数字化转型活动已完成并带来经济社会效益;没有投诉、举报或已彻底解决;同时没有造成资产流失、浪费或已全部弥补损害后果。
据张英秀律师称,决议在案件正处于二审审理期间生效,并不意味着该案件当然属于可适用特殊机制的情形。
某一行为是否符合“为了公共利益”标准,必须根据第37号决议提出的具体条件来审查,其中包括要求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没有牟利动机,并必须审查相关活动的经济社会效益。
“弥补后果可能是一项重要条件,但不能替代对其他条件的证明,首先是要证明行为是否真正符合决议定义的‘为了公共利益’”,张英秀律师分析称。
案件发生在白梅医院第二分院和越德友谊医院项目。根据一审判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导致两个工程停滞、拖延,造成超过8030亿越南盾的流失和浪费。
5月27日,河内市人民法院以违反国家财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流失、浪费罪,判处阮氏金进6年有期徒刑,并责令其赔偿超过1080亿越南盾。
在二审庭审中,金进女士已按照判决缴纳了超过1080亿越南盾的全部款项,并继续弥补11亿越南盾的后果。
检察院代表在法庭上建议将金进女士的刑期减至2年,但认为金进女士仍不符合获得缓刑的条件。

阮氏金进女士被建议减刑2年,但仍不符合缓刑条件
在阮氏金进女士补缴11亿越南盾后,检察院改变观点,建议将这位前卫生部长的刑期较一审判决减少1年6个月至2年。但公诉机关认为,建议减刑后的刑期仍超过3年,因此金进女士尚不符合缓刑条件。
(编译:Eric;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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