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共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签署颁布书记处第220号规定,关于表彰、重用和保护敢想、敢做、敢为共同利益承担责任的干部机制,鼓励、认可和保护提出创新、创造性建议并带来切实价值的干部。
其中,书记处规定了原则以及审议不予处理、免除或减轻纪律处理责任的情形。
审议不予处理、免除或减轻责任时的4项原则
第一,依据动机、目的、权限、客观条件、科学技术水平、法律框架、过错程度、风险预测和控制能力、实际效果、主动克服后果的程度以及各主体的作用和参与程度进行审议。
不得仅依据事后已知的后果或结果来评估和归责。
第二,明确区分由客观原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在有权机关已接受的风险范围内产生的风险、损失,与因非故意过失及故意违规行为产生的风险、损失。
第三,作出结论时必须确定相关集体和个人在主张、审定、批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等各环节中的责任,不得将全部责任归于直接执行个人,集体责任不能替代个人责任。
第四,建议未完成或仅部分完成目标,包括必须暂停或终止实施的情形,不作为认定违规或排除审议不予处理、免除、减轻责任的唯一依据。
规定明确指出,在具备充分条件时不予考虑进行党纪处理。其中,已发生的风险、损失已被识别、预测并接受,且处于有权机关批准的范围之内,或者风险、损失由客观原因、客观障碍、不可抗力事件产生。
接下来的条件是动机清正、为了共同利益、不谋私利、不贪污、不消极。同时,还必须遵守并正确、充分行使有权机关批准的权限、程序、手续、内容、范围和方案。
及时、充分采取必要措施以识别、预防、控制、减少和克服风险、损失。
第220号规定明确指出,在具备充分条件时免除、减轻党纪处理责任。
包括因非故意过失产生的风险、损失,干部动机清正、为了共同利益、不谋私利、不贪污、不消极。当风险、损失发生时,已主动向有权机关报告,同时充分采取预防、控制、减少和克服后果的措施。
干部恢复名誉、威信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书记处还规定了恢复干部的名誉、威信及合法权益。
干部被诬告、诬诉、不实反映,或者被不当审议、处理,随后获有权机关结论认定其执行正确主张、符合规定、动机清正、为了共同利益,则可恢复名誉、威信及合法权益。
如机关、组织、个人颁布不当处理决定,必须按规定撤销、修改,或建议有权机关撤销、修改该决定,同时公开道歉,恢复干部的名誉和威信。
结果的公开应与此前公布处理信息的范围、形式和程度相对应。
书记处要求及时、充分恢复政治、组织和物质方面的合法权益。
包括职务、工作岗位、职级、工资、工龄、竞赛称号、奖励形式以及按规定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有损失,按规定予以赔偿。
撤销、修改不当处理决定,道歉、更正,恢复干部合法权益,必须在有权机关作出结论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别复杂的情形须报告有权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干部。
(编译:Cici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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