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共中央書記處常務書記陳錦秀簽署頒佈書記處第220號規定,關於表彰、重用和保護敢想、敢做、敢為共同利益承擔責任的幹部機制,鼓勵、認可和保護提出創新、創造性建議並帶來切實價值的幹部。
其中,書記處規定了原則以及審議不予處理、免除或減輕紀律處理責任的情形。
審議不予處理、免除或減輕責任時的4項原則
第一,依據動機、目的、權限、客觀條件、科學技術水平、法律框架、過錯程度、風險預測和控制能力、實際效果、主動克服後果的程度以及各主體的作用和參與程度進行審議。
不得僅依據事後已知的後果或結果來評估和歸責。
第二,明確區分由客觀原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在有權機關已接受的風險範圍內產生的風險、損失,與因非故意過失及故意違規行為產生的風險、損失。
第三,作出結論時必須確定相關集體和個人在主張、審定、批准、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等各環節中的責任,不得將全部責任歸於直接執行個人,集體責任不能替代個人責任。
第四,建議未完成或僅部分完成目標,包括必須暫停或終止實施的情形,不作為認定違規或排除審議不予處理、免除、減輕責任的唯一依據。
規定明確指出,在具備充分條件時不予考慮進行黨紀處理。其中,已發生的風險、損失已被識別、預測並接受,且處於有權機關批准的範圍之內,或者風險、損失由客觀原因、客觀障礙、不可抗力事件產生。
接下來的條件是動機清正、為了共同利益、不謀私利、不貪汙、不消極。同時,還必須遵守並正確、充分行使有權機關批准的權限、程序、手續、內容、範圍和方案。
及時、充分採取必要措施以識別、預防、控制、減少和克服風險、損失。
第220號規定明確指出,在具備充分條件時免除、減輕黨紀處理責任。
包括因非故意過失產生的風險、損失,幹部動機清正、為了共同利益、不謀私利、不貪汙、不消極。當風險、損失發生時,已主動向有權機關報告,同時充分採取預防、控制、減少和克服後果的措施。
幹部恢復名譽、威信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書記處還規定了恢復幹部的名譽、威信及合法權益。
幹部被誣告、誣訴、不實反映,或者被不當審議、處理,隨後獲有權機關結論認定其執行正確主張、符合規定、動機清正、為了共同利益,則可恢復名譽、威信及合法權益。
如機關、組織、個人頒佈不當處理決定,必須按規定撤銷、修改,或建議有權機關撤銷、修改該決定,同時公開道歉,恢復幹部的名譽和威信。
結果的公開應與此前公佈處理信息的範圍、形式和程度相對應。
書記處要求及時、充分恢復政治、組織和物質方面的合法權益。
包括職務、工作崗位、職級、工資、工齡、競賽稱號、獎勵形式以及按規定享有的其他合法權益。如有損失,按規定予以賠償。
撤銷、修改不當處理決定,道歉、更正,恢復幹部合法權益,必須在有權機關作出結論之日起不超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特別複雜的情形須報告有權機關決定,並書面通知幹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