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胡志明市公证员协会主席谈民众办理公证时使用VNeID

越南胡志明市公证员协会主席谈民众办理公证时使用VNeID

据《青年报》报道,目前尽管许多民众已在VNeID上完成二级身份认证,但在办理公证手续时,不少公证员仍要求出示实体身份证。

就这一问题与记者交流时,公证员阮文和——胡志明市公证员协会主席表示,使用已集成在国家身份认证应用VNeID上的信息已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

此外,胡志明市司法局2026年9月23日第12332/STP-BTTP号公文也就上述事项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意见。

根据《身份法》,要求公民出示已集成到电子身份、国家身份认证应用中的证件以办理行政手续的行为属于被严禁的情形,除非公民提供的信息与已集成信息不一致或法律另有规定。

然而,阮文和认为,也需要从公证活动的特殊性来看待该问题。

胡志明市公证员协会主席表示,公证员不仅接收证件,还必须核查主体、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公证书承担职业责任。

因此,提出的要求是既要为民众提供便利,又必须保障交易的法律安全。

对于有意见认为公证员在汽车买卖、房屋买卖等部分交易公证中不使用电子身份,是因为担心检查工作、害怕作出解释,阮文和表示需要客观看待这一问题。

他表示,要求出示原件以供检查和比对,已成为一种有公证法律规定依据的职业习惯。

2024年《公证法》第42条规定了申请公证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同时规定了公证员在签署公证证明前要求出示相关证件原件以供比对的职责。

公证员的谨慎还与第109/2026/NĐ-CP号法令规定的相当具体的法律责任有关,该法令对未检查、比对申请材料中证件原件而进行公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尽管如此,胡志明市公证员协会主席的观点是,法律发生变化时,执业方式也必须灵活随之调整。

越南胡志明市公证员协会主席谈民众办理公证时使用VNeID

“当法律已承认电子身份,并允许使用电子数据确定身份时,公证员需要逐步从检查实体证件的习惯转向适合电子环境的检查和验证信息方式。

因此,不应把问题设定为在法律安全与使用VNeID之间作选择。

公证员必须两者兼顾:既充分检查和验证以保障交易安全,又不额外提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证件要求”,阮文和说。

为了让胡志明市公证员和公证执业机构清楚认识这一点,胡志明市公证员协会将严格按照胡志明市司法局公文中的要求执行。

此外,加强对会员宣传在公证活动中使用已集成在VNeID上的电子身份的法律规定,并将该内容纳入业务培训工作。

同时帮助公证员统一认识:接受电子身份并不意味着减轻检查、核实身份的责任,改变的只是在数据和电子身份条件下履行责任的方式。

据阮文和表示,这一习惯改变将帮助公证员和公证执业机构适应2027年1月1日的规定,届时公证员和公证执业机构必须按照2026年修订《公证法》的新法律机制执行。

因此,阮文和认为这是一个必要的转变过程,公证员需要把习惯从“检查证件”转为“检查和验证信息”,但最终目标不变:确认正确的人、正确的财产、各方真实意愿,并保障交易的法律安全。

(编译:Eric;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9633/

赞 (0)
上一篇 8小时前
下一篇 7小时前

你可能喜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