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第390/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年10月16日起,单日买卖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交易,必须通过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该议定由副总理阮文胜签署,同日生效,修订了2012年第24/2012/NĐ-CP号议定中关于黄金经营管理的若干条款。

新规的核心变化在于支付方式。根据修订后的第4条第10款,客户在单日内买卖黄金总值达到500万盾及以上时,须依照非现金支付相关法律规定,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完成交易。这一门槛按单日累计计算,而非单笔交易金额。

除支付规定外,议定还调整了黄金原料进出口管理。从事珠宝首饰生产加工、并与境外签订加工合同的企业,在进口需求与合同相符时,可获越南国家银行考虑签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对外资企业,国家银行每年依据其生产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执行情况及上一年度出口报告进行审核。

议定同时废除了珠宝首饰生产、加工和买卖活动的全部相关规定。此前由国家银行签发的珠宝首饰生产资格证,不再作为开展该活动的条件;已提交但尚未处理的申请将终止办理。已签发的黄金进出口许可证及黄金原料进出口限额,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

在监管方面,国家银行负责对金条生产、买卖、进出口及黄金原料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科技部牵头制定金条和珠宝首饰国家标准,并管理计量与质量。企业及商业银行须报告金条产销、黄金进出口、原料库存及加工合同执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