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第390/2026/NĐ-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第24/2012/NĐ-CP号法令中关于黄金经营管理原则的若干条款。其中,客户在单日内买卖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时,须依照非现金支付法律规定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该法令自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
除支付方式外,新法令还调整了黄金原料进出口管理。从事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并已与境外签订加工合同的企业,在原料进口需求与合同相符时,可由越南国家银行审议发放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用于履行加工合同并出口加工产品。对于外资企业,国家银行每年依据其生产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执行情况及上一年度珠宝、工艺品黄金出口报告等情况,审议发放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
法令同时补充了黄金经营企业的信息管理责任,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处理并存储进口黄金原料的进出口、买卖、使用、库存数据以及原料黄金交易数据,并按国家银行规定连接和提供信息。在监管方面,国家银行负责对金条生产、金条买卖、金条及原料黄金进出口,以及许可证、限额、报告等规定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监督;科技部则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等机构制定并公布珠宝黄金、工艺品黄金和金条的国家标准,管理相关计量和质量。
新法令还废除了有关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和买卖活动的全部规定。此前由国家银行发放的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条件合格证书,在法令生效后不再作为开展相关生产活动的条件;生效前已提交但尚未处理的证书申请,国家银行将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按收费法律规定处理。此前已发放或确定的黄金进出口许可证、原料黄金暂进复出许可证及进出口限额,继续按证件载明的内容和期限执行,依法被调整或收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