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分組討論《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草案共4章35條,規定中小企業發展的原則、政策、資源與生態體系,以及支持發展預算的管理形式和方式。多數發言代表認同制定該法的必要性,認為其有助於克服現行規定的不足,使支持機制切實有效,並把具有穩定性、長期性的大政策法律化。
部分代表指出,草案範圍較廣,直接涉及多部專門法律,起草機關需繼續仔細審查,對已由專門法律調整的內容只作原則性規定或引致適用,避免重複規定,以保障法律體系的統一與協調。關於優先支持原則,草案第5條第5款規定多箇中小企業同時符合條件時先提交檔案者先獲支持;同一時間提交的,優先支持由婦女、殘疾人做主的企業,使用較多女工、殘疾工人的企業,以及位於山區、邊境、海島的企業。
同奈省代表黎女垂楊建議,除上述對象外,優先支持還應考慮重點發展的行業,即支持或關聯投資法規定的優惠投資行業供應鏈的領域。她認為,在支持弱勢群體參與經營活動的同時,也應鼓勵中小企業更深入參與優惠投資行業的價值鏈,以提高支持資源的使用效率。
關於資金獲取(草案第8條),黎女垂楊強調,為保障2024年《信貸機構法》下安全授信自主原則,主管機關需儘早頒佈關於法律框架、估值、擔保交易、資產處置、債務回收風險等的具體指引,適用於基於數據、現金流或價值鏈的貸款,以及未來形成資產、財產權、知識產權、無形資產等形式。她建議將第8條第1款修改為政府有政策讓信貸機構在符合2024年《信貸機構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大對中小企業的授信。
關於生產經營場地(草案第10條第1款b項),黎女垂楊指出,中小企業租用工業園區土地時,基礎設施投資方通常在轉租土地租金中給予優惠,但現行支持內容未涵蓋投資方就安排給中小企業轉租面積須向國家繳納的土地租金。她建議補充“支持減少就安排給中小企業轉租土地須向國家繳納的土地租金”,以分擔基礎設施投資方已給予的租金優惠,推動其安排土地供中小企業租用、轉租。
廣治省代表阮慶武同意以《中小企業發展法》取代2017年第04/2017/QH14號《中小企業支持法》,但強調法律名稱從“支持”改為“發展”,只有政策真正到達企業才有意義。他引述審查報告指出,企業當前最大困難是獲取貸款,主因是缺少擔保資產。2017年法律有三項直接工具:通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提供信用擔保、通過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提供貸款和資助、對創新初創企業和參與產業集群及價值鏈的企業提供利率補貼,而草案不再具體規定這三項工具。
阮慶武表示,第8條主要是“國家有政策”“國家鼓勵”等方向性規定,“擔保”一詞全草案僅在第35條第2款b項關於審查、合併或解散信用擔保基金處出現一次;利率支持僅保留在第21條第1款,且只適用於綠色項目、循環經濟項目及採用環境、社會與治理標準框架的項目。他承認各基金過去運作確有侷限,但財政部總結報告認定原因在於機制,如要求保全資本、未規定風險接受比例,因此處理方向應是完善機制,而非取消信用風險分擔工具。他建議法律規定中小企業信用風險分擔機制的原則,並釐清草案第35條第2款a項與國會第198/2025/QH15號決議第9條第2款的關係,以及補充對正在執行的擔保合同、貸款合同的過渡規定。
奠邊省代表羅氏練同意草案第17條補充對由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做主的企業以及山區、邊境、海島企業的支持政策,認為這對奠邊省等山區邊境地方具有切實意義。但她提出,草案需明確優先對象企業的認定標準:對山區、邊境、海島企業,應按總部地址、生產經營地點還是項目實施地確定;企業註冊在便利地區但在少數民族和山區組織生產經營、使用勞動力,是否可享受支持政策。她還指出,第17條已規定優先支持少數民族做主的企業,但未明確規定使用較多少數民族勞動力的企業,建議研究補充,並與第5條第5款b項關於選擇支持對象的原則保持一致。
羅氏練還建議授權政府規定少數民族勞動力比例、生產經營地域和享受政策條件的具體量化標準,確保易於認定、易於適用並防止政策被濫用;支持政策應契合各地企業的規模、條件和發展能力,避免在經濟社會困難地方難以實施統一機制。另有代表就第5條支持原則建議繼續審查補充規定,防止利用、牟取政策利益,並補充保障信息安全、個人數據和企業商業秘密的規定。關於第35條第2款安排中小企業支持基金,一些意見建議明確審查、合併或解散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的依據與方案,充分評估基金運作效率不高的原因,明確資產處理和已發行擔保承諾的處理,確保不中斷正在進行的貸款和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