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顺省一宗遗产分割纠纷中,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撤销了已故母亲遗产分割文件,并撤销据此向长子核发的两本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宣告其与买方的房屋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案件涉及一处逾12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360平方米房屋,四名未被列入分割文件的子女由此获得法院支持。
案卷显示,夫妻二人共有7名子女。2014年妻子去世且未留遗嘱,同年11月7日,丈夫与3名子女到公证处签署遗产分割文件,约定将妻子遗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让与长子。文件称除在场者外无其他继承人,但另外4名子女并未参与,也不知情。长子于2014年11月26日获发土地使用权证书,2016年又就逾467平方米土地办理了用途变更。
此后长子因经营困难告知家人负债并打算卖房还债,随后夫妻二人将房屋土地转让给一名买方。2021年5月底,有人要求家人搬离,幼子才得知此前的遗产分割未包含自己与另外3名兄姐。幼子提起诉讼,请求宣告遗产分割文件无效、撤销已核发的证书,并要求以实物分得遗产份额,同时不认可兄长的转让合同。父亲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听信儿子称是办理分户手续而签字,并同意幼子的诉求。
长子则称,受赠土地使用权一事家中兄弟姐妹均知情,母亲去世后曾开家庭会议但未作记录,领证及后来卖房还债也经家人开会同意,故不接受宣告公证文件无效和撤销证书;若4名弟妹享有继承份额,他只同意按土地转为其他用途前的稻田用地价值以现金支付。一名参与分割的姐姐称文件内容系在场者真实意愿,不存在欺骗,请求法院认可分割文件和转让合同。公证处表示,其确认依据是坊级人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承诺,当事人隐瞒其余4名子女的情况公证处并不知情。
一审中,宁顺省人民法院宣告2014年11月7日的遗产分割文件无效,判令长子向4名弟妹及父亲支付继承份额,其中父亲获3亿越南盾,但驳回了撤销两本证书的请求,并认可长子夫妇与买方的转让合同。幼子及相关人员提起上诉。
二审合议庭指出,卷宗中的户籍状况确认书由坊级人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7日认证,内容称夫妻仅有3名子女,与实际情况及各当事人出生证明不符。法院认为,遗产分割文件未取得其余4名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意见,一审宣告其无效有法律依据;2014年11月26日的证书基于该无效文件核发,且土地属夫妻共同使用,妻子遗产仅涉一半土地使用权,丈夫也未书面赠与长子自己份额,故核发整块土地证书不符合规定。法院还认定买方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转让合同应属无效。
据此,二审宣告2014年11月7日经公证的遗产分割文件无效,撤销2014年11月26日和2016年6月6日向长子核发的两本证书,驳回买方的独立请求,并宣告长子夫妇与买方之间的房屋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判决见于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15日第270/2023/DS-PT号民事判决,报道中人物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