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河内分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11名亲兄弟姐妹之间关于一块1213平方米遗产土地的纠纷案。该案已持续超过5年,历经多次庭审。
此次庭审是在富寿省人民法院判决黄先生(67岁,第四子,被告)拥有争议土地9个月后,因荣先生(76岁,长子,代表9名兄弟姐妹提起诉讼的原告)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河内分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1名兄弟姐妹争夺父母留下的土地
根据起诉书,这些兄弟姐妹的父母共生育了11个孩子。
1962年,他们的父母从当地一人手中购得一块1213平方米的土地,但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
1984年,父母给了黄先生138平方米土地用于建房,剩余的1000多平方米包括房屋、树木和父母的建筑。
2001年和2015年,父母相继去世,未留下遗嘱。2014年,其中一名子女也已去世。
2020年,荣先生召集兄弟姐妹商议,打算在1000多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家族祠堂,因为这是共同继承的财产。
然而,荣先生“感到意外和震惊”的是,黄先生不同意,并且得知全部1213平方米土地都已登记在黄先生名下。
荣先生认为,弟弟在父母没有遗嘱、家庭未开会分割财产、也没有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并办理了土地登记,这违反了规定。
因此,荣先生代表9名兄弟姐妹共同提起诉讼(已故者的妻子和儿子授权荣先生起诉)。
作为被告,黄先生坚称,自1992年起,父亲已到乡人民委员会办理手续,将全部1213平方米土地赠与他。在使用过程中,他进行了修整、种植、养殖并缴纳土地税……到2005年,获得了清水县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黄先生表示,在将全部1213平方米土地给他后,父母在同乡购买了另一块土地,并在此稳定居住直至去世。目前,这块土地已出售,款项已分配给11名兄弟姐妹。
黄先生认为,父母的全部遗产已处理完毕,无人提出异议,现在因为“土地热”,兄弟姐妹才来要求权益。他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初审法院判决被告拥有争议土地
在2025年9月的庭审中,审判委员会表示,经过审理和审查证据,第一次初审和上诉庭的记录中,与黄先生土地使用权证发放相关的档案未能收集到,因为乡和县人民委员会均表示档案遗失。
然而,2024年3月,乡人民委员会找到了文件,显示2000年当地进行了一次统一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清查工作。政府公开进行了登记和争议处理。
审核委员会确定668户无争议,符合发证条件。名单进行了公开张贴,并通过广播通知了15天,但未产生任何投诉。到2005年12月,土地使用权证发放给了668户,其中包括黄先生。
基于这些依据,初审法院认为父母和子女均居住在当地,知晓发证政策,但除黄先生外无人申报或反对。发证过程也是公开进行的,并非单独发给黄先生。
初审法院认为,有足够依据认定父母已同意黄先生使用整块土地。
初审法院认为,荣先生及其兄弟姐妹声称“不知道发证的张贴和通知”是不客观的……
初审法院认为,尽管法律规定赠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公证或认证文件,但实际上存在当事人已完成赠与、受赠方公开、稳定、连续使用的情况。
法院认定此案属于善意占有,并确认1200平方米土地归黄先生使用。
上诉法院撤销全部初审判决,将案卷移送调查、补充证据
在上次上诉庭审中,检察院认为初审法院的上述理由没有依据。
据检察院称,一名前乡地政官员承认,擅自在地籍档案中划掉父亲的名字、代之以黄先生的名字,仅依据父亲的“口头说法”。检察院认为这是严重违规,不能作为确立黄先生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此外,该土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亲单方面决定赠与不合法。
诉讼机关也不同意关于兄弟姐妹已知晓并同意向黄先生发证的认定。
检察院代表表示,地方张贴名单并通过广播通知15天仅是行政程序,不能替代11名子女之间的遗产分割协议。
上诉法院同意这一评估,认为父母和兄弟姐妹长期未提出异议不足以成为确认黄先生拥有全部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此外,关于将138平方米土地与剩余部分合并的档案在当地已无留存,导致黄先生发证过程缺乏必要的透明度。
由于该土地正被黄先生抵押给银行,在上诉庭当场分割遗产无法实现。
上诉法院决定撤销全部初审判决,将案卷移送调查、补充证据并重新审理。
当事人姓名已更改。
(编译:Jon;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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