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Nguyễn Huy Tiến)作關於《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意見吸收、說明與整理情況的報告。草案共527條,其中新增34條、修改補充246條、保留247條,重點涉及電子訴訟、被告人自願認罪接受量刑建議以及簡式程序等內容。
關於電子訴訟,多名國會代表基本贊同增設電子訴訟制度,但要求明確其法律效力、適用範圍與實施條件,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安全,並處理技術故障、保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草案據此修改第18條,規定電子訴訟活動須完整遵守法定程序,電子文書、筆錄和材料在刑事案件管理系統上建立、更新和移交。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接受建議刑罰的機制,多名代表表示贊同,但要求釐清概念、適用範圍與寬大政策,區分現行減輕情節,並保障證明犯罪的義務和審判獨立原則。草案在第4條補充相關概念,並在第31章規定專門程序,同時設置嚴格控制機制,要求認罪和接受刑罰完全自願、有依據且與已收集核實的證據相符,且不替代證明犯罪的義務。
在簡式程序方面,多數代表贊同完善相關規定,建議對符合條件的情形規定強制適用,擴大適用範圍並縮短自願認罪接受建議刑罰案件的辦理時間。草案據此區分兩類簡式程序:對已滿足法定條件的案件適用強制簡式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接受建議刑罰的情形適用另一類簡式程序。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Phan Chí Hiếu)就草案意見作簡要報告時表示,該委員會贊同草案的多數內容。關於商業法人刑事追責程序,委員會常設機構認為草案已與《刑法(修訂)草案》相關商業法人刑事責任規定基本保持一致。
在商業法人被起訴、適用財產查封和賬戶凍結措施問題上,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設機構存在兩種意見。多數意見贊同草案作出規定,認為這與《刑法(修訂)草案》一致,且只有對商業法人立案追訴才能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和量刑;少數意見則認為《刑法(修訂)草案》未將商業法人規定為犯罪主體,而是刑事責任主體,因此刑訴法草案不宜規定對其立案及採取上述強制措施。
對於自願認罪接受刑罰案件的訴訟程序,草案規定符合條件時可適用簡式程序。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設機構基本贊同這一設計,認為有助於鼓勵犯罪人如實供述、自願認罪,加快案件處理進度,並減少導致二審、再審程序的抗訴和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