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文胜签署第390/2026/NĐ-CP号议定,修订补充关于黄金经营管理的第24/2012/NĐ-CP号议定。新规明确,单日买卖黄金价值达500万越南盾以上,须依照非现金支付法律规定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该议定自10月16日起施行。
此前第232/2025/NĐ-CP号议定规定的非现金支付门槛为2000万越南盾,新议定将这一门槛下调至500万越南盾。这意味着单日累计达到500万盾的黄金买卖,不能再以现金结算。
处罚依据来自第340/2025/NĐ-CP号议定,该议定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规定未按规定通过账户支付黄金买卖的行为,对个人罚款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对机构罚款加倍,即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据此,自10月16日起,单日500万盾以上黄金交易若以现金支付,个人可能面临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行政处罚。
第390/2026/NĐ-CP号议定还修改了黄金原料进出口及黄金经营管理责任的相关内容。已登记从事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并与境外签订加工合同的企业,在进口需求与已签合同相符的条件下,可获越南国家银行考虑签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用于履行合同并出口加工产品。
对于外资企业,越南国家银行依据其生产能力、加工或黄金珠宝工艺品出口合同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出口报告(如有),考虑按年签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企业须依越南法律设立,登记从事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且进口需求与合同相符。
议定同时规定,金粉、溶液、焊料、金盐、金丝、金管等黄金原料,以及半成品黄金首饰和用于生产电子元件、电子设备、医疗设备及医疗器械的黄金,其进出口按企业登记证书、海关法律及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