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10月18日上午向國會提請審議一項決議草案,擬試行不經定罪追繳和處理與犯罪相關資產的機制。草案允許檢察機關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或要求解決民事案件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裁定追繳資產,以彌補國家損失。

草案將適用罪名限定為洗錢、侵犯經濟管理秩序、貪汙及其他職務犯罪。可追繳資產包括有合理證據表明與犯罪相關但非刑事案件物證的財產,以及由犯罪所得通過買賣、交易、轉換形成的財產及其利息、利潤和其他物質利益。

草案規定三種適用情形:刑事案件立案決定被撤銷;刑事案件被暫停調查或暫停審理;刑事案件被終止調查或終止審理。適用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存在終結刑事訴訟程序的司法決定,以及辦案機關書面建議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並附合理證據。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該委員會同意制定決議的必要性,並贊成規定臨時緊急措施以及時防止資產轉移。但他建議明確在錯誤適用臨時措施造成損害時各階段的賠償責任,確保透明、明確和統一。

草案擬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試行兩年,不適用於2027年3月1日零時前發生的犯罪行為。追繳資產將上繳國庫或交由有權國家機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