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10月18日上午向國會提交一項決議草案,擬試點對與犯罪有關的資產實行不經定罪的追繳和處理機制。草案由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或提出請求,交由人民法院審理決定,目的是挽回國家損失。這一機制適用於洗錢罪、侵犯經濟管理秩序的犯罪、貪汙及其他職務犯罪案件。

按照草案設計,可追繳的資產是那些有合理證據顯示與犯罪有關、但不屬於刑事案件物證範圍的財產,也包括由犯罪所得經買賣、交易、轉換形成的資產及其利息、利潤和其他物質利益。草案列出三種適用情形:刑事案件已立案但立案決定被撤銷;案件被暫停調查或暫停審理;案件被停止調查或停止審理。

適用該機制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已有終結刑事訴訟程序的訴訟決定;二是辦案機關出具文件,建議檢察院就追繳涉案資產提起民事訴訟或請求法院處理,並附合理證據。草案還規定,依生效判決或決定追繳的資產將上繳國家財政,或交由有權國家機關管理。

草案建議該決議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試點兩年,不適用於2027年3月1日零時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同意出臺該決議的必要性,也贊同草案中關於採取臨時緊急措施的規定,以在出現終結刑事案件依據後及時防止資產被轉移、流失。

潘志孝同時提出,應具體規定在錯誤適用臨時緊急措施造成損害時,各階段由哪個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執行中的透明、明確和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