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自10月16日起将黄金买卖须使用非现金支付的单日交易门槛从2000万越盾下调至500万越盾。根据政府总理签署的第390/2026/NĐ-CP号法令,客户当日购买或出售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盾及以上时,须通过转账、扫码或银行卡等法律规定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完成结算。该法令修订了此前关于黄金经营管理的第24/2012/NĐ-CP号法令及第232/2025/NĐ-CP号法令。
新法令同时调整了黄金原料进出口及黄金经营管理职责的相关内容。按规定,已登记从事珠宝首饰黄金生产加工、并与境外签订加工合同的企业,可经越南国家银行审核后获颁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用于履行合同并出口加工产品,前提是进口需求与已签合同相符。对于外资企业,国家银行依据其生产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出口报告(如有)逐年审核发放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企业须依法在越南设立并登记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法令还规定,粉末、溶液、焊料、金盐、线材、管材等形式的黄金原料及半成品首饰黄金,以及用于生产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的黄金,其进出口按企业登记证、海关法律及相关专门法律规定执行。与此同时,法令废除了关于珠宝首饰黄金生产、加工和买卖活动的全部规定。此前由国家银行在10月16日前颁发的珠宝首饰黄金生产资格证,不再作为组织和个人从事该类生产的条件;10月16日之后的新发、修改、补充和延期按新法令办理,尚未处理的新发或补充申请将停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按规定处理。
在管理职责方面,国家银行负责检查黄金条生产、经营及黄金进出口活动;科技部负责制定并公布珠宝首饰黄金和黄金条的国家标准,并对市场上流通黄金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检验管理。法令明确,10月16日前已颁发的黄金进出口许可证、黄金原料暂进再出产品许可证及进出口限额,继续有效至期限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