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多名国会代表在讨论中把焦点放在见习律师的法律地位及其可从事的执业活动范围上。嘉莱省国会代表团代表裴光辉提出,应审慎考虑把尚不具备正式律师身份的人员纳入《律师法》调整范围。他指出,按现行规定,见习人员须完成12个月见习期、满足各项条件并通过检查程序、取得执业证书后,才能正式执业。
草案提到见习律师可参与部分诉讼活动,但裴光辉指出,现行诉讼法律尚未具体规定这类人员可以从事哪些活动,因此需要审查,以确保《律师法》与相关诉讼法律之间保持一致。嘉莱省国会代表团专职副团长秀香同意厘清这一内容。她认为,让见习人员接触实务对提升职业技能是必要的,但草案须明确参与诉讼的范围和程度,包括见习人员可与指导律师共同完成哪些工作、可直接参与到什么程度,以及哪些情形只作观察学习。
代表丁玉贵则建议考虑删除草案中的“见习律师”称谓,理由是该身份的法律地位及其对执业活动的责任尚未明确。他表示,见习人员虽已完成律师职业培训课程,但仍未完全具备成为正式律师的条件;使用“见习律师”称谓可能对执业资格及相应权利义务造成混淆。丁玉贵还提出,这类人员提供咨询却不承担与正式律师相同的法律责任,可能引发关于客户权益和各方在出现差错时责任的疑虑,并建议将其定位为通过检查、取得执业证书之前的职业实践阶段。
在见习期责任方面,秀香建议补充规定,明确指导律师对见习人员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义务。指导律师不得分派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工作,并须对其指导和监督活动依法承担责任。她还认为,见习成果评估应注重实质,不能仅以12个月期限为依据,承认完成见习应基于项目实施结果、案卷材料、指导律师意见和职业技能评估结果。
讨论还涉及执业条件的其他条款。丁玉贵建议按明确列出免于律师职业培训和免于见习执业的情形,审查修改草案第七条;对于第十一条关于执业证书核发、重发和收回的规定,他建议明确因24个月内未执业而被收回证书后重新核发的条件,尤其是收回理由已不存在的规定,以减少不同理解、确保可执行性。裴光辉则就扩大非法律本科人员参加律师培训和执业的对象范围提出,应基于影响评估和提升律师队伍质量的要求慎重考虑。他提到,全国约有113所高校开设法律专业并颁发法律学士学位,法律本科人才并不短缺。
秀香还建议在禁止律师本人或帮助客户实施违法行为、以拖延或阻碍国家机关及诉讼机关活动的条款中加入“故意”一词,以明确过错要素和违规行为性质。她另提出研究在民事诉讼中向胜诉当事人合理返还律师聘请费用的机制,可在《律师法》修订草案或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并明确考虑返还的条件、范围和费用额度,既保障胜诉方正当权益,也避免利用赔偿机制索取超出实际或与案件不相称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