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律師法》修訂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把焦點放在見習律師的法律地位及其可從事的執業活動範圍上。嘉萊省國會代表團代表裴光輝提出,應審慎考慮把尚不具備正式律師身份的人員納入《律師法》調整範圍。他指出,按現行規定,見習人員須完成12個月見習期、滿足各項條件並通過檢查程序、取得執業證書後,才能正式執業。

草案提到見習律師可參與部分訴訟活動,但裴光輝指出,現行訴訟法律尚未具體規定這類人員可以從事哪些活動,因此需要審查,以確保《律師法》與相關訴訟法律之間保持一致。嘉萊省國會代表團專職副團長秀香同意釐清這一內容。她認為,讓見習人員接觸實務對提升職業技能是必要的,但草案須明確參與訴訟的範圍和程度,包括見習人員可與指導律師共同完成哪些工作、可直接參與到什麼程度,以及哪些情形只作觀察學習。

代表丁玉貴則建議考慮刪除草案中的“見習律師”稱謂,理由是該身份的法律地位及其對執業活動的責任尚未明確。他表示,見習人員雖已完成律師職業培訓課程,但仍未完全具備成為正式律師的條件;使用“見習律師”稱謂可能對執業資格及相應權利義務造成混淆。丁玉貴還提出,這類人員提供諮詢卻不承擔與正式律師相同的法律責任,可能引發關於客戶權益和各方在出現差錯時責任的疑慮,並建議將其定位為通過檢查、取得執業證書之前的職業實踐階段。

在見習期責任方面,秀香建議補充規定,明確指導律師對見習人員的管理、檢查和監督義務。指導律師不得分派超出法律允許範圍的工作,並須對其指導和監督活動依法承擔責任。她還認為,見習成果評估應注重實質,不能僅以12個月期限為依據,承認完成見習應基於項目實施結果、案卷材料、指導律師意見和職業技能評估結果。

討論還涉及執業條件的其他條款。丁玉貴建議按明確列出免於律師職業培訓和免於見習執業的情形,審查修改草案第七條;對於第十一條關於執業證書核發、重發和收回的規定,他建議明確因24個月內未執業而被收回證書後重新核發的條件,尤其是收回理由已不存在的規定,以減少不同理解、確保可執行性。裴光輝則就擴大非法律本科人員參加律師培訓和執業的對象範圍提出,應基於影響評估和提升律師隊伍質量的要求慎重考慮。他提到,全國約有113所高校開設法律專業並頒發法律學士學位,法律本科人才並不短缺。

秀香還建議在禁止律師本人或幫助客戶實施違法行為、以拖延或阻礙國家機關及訴訟機關活動的條款中加入“故意”一詞,以明確過錯要素和違規行為性質。她另提出研究在民事訴訟中向勝訴當事人合理返還律師聘請費用的機制,可在《律師法》修訂草案或相關法律文件中規定,並明確考慮返還的條件、範圍和費用額度,既保障勝訴方正當權益,也避免利用賠償機制索取超出實際或與案件不相稱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