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十六屆二次會議第三日議程中,國會代表在分組討論《收養法(修訂草案)》時,集中提出收緊收養中介管理、防止借收養牟利的建議。討論於10月19日上午進行,多名代表關注非法中介與買賣兒童問題,並要求補充禁止性規定以保護兒童權益。

富壽省國會代表劉氏翠姮(Lưu Thị Thúy Hằng)在會上表示,一些地方將數十乃至數百名兒童集中留置以募捐牟利,照護條件得不到保障,並導致系統性虐待和剝削勞動。她建議採納法律與司法委員會的意見,立即在第五條禁止行為中補充規定:社會福利機構在具備條件時故意阻礙或不履行轉換替代照護形式的責任、以牟利為目的的,屬於禁止行為。

金甌省國會代表阮氏美幸(Nguyễn Thị Mỹ Hạnh)建議增加條款,禁止在網絡上廣告、中介或撮合收養交易,並明確國家許可機構之外的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篩查、阻止和刪除涉及網絡收養信息的群組方面的連帶責任,同時須向管理部門報告。

討論中,部分代表還對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未將兒童轉入收養形式、致使兒童長期集中生活表示擔憂,認為需要更具體的規定加以約束。另有代表建議擴大可被收養兒童的範圍,將親生父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或正在服刑的兒童納入,以便及時為這些兒童提供家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