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近期发布第224号规定,将党员从事经济活动的政策取向从“允许”调整为“鼓励、创造条件”,同时要求控制权力运行中的利益冲突。多名越南前官员和学者在解读这一规定时提出,鼓励党员合法致富与防止以权谋私需要同步推进。

原政府监察总署司长丁文明指出,党员拥有的企业参与投标本身并不当然构成违规,但如果同一人参与制定招标标准、审核材料或决定中标结果,就可能出现利益冲突。他认为,应区分来自管理能力、技术和产品质量的竞争优势,与借助内部信息、违规优待或公共资产获得的优势。

丁文明还提出,企业登记信息不足以反映真实的利益关系,名义持有人可能并非出资、经营或最终受益者。他认为,核查应依据客观证据,对照经营登记、出资、资产、收入和交易信息,确认谁真正控制并受益,但不能仅凭家庭关系、借贷或出资支持就推断存在隐匿持股。他还表示,如实申报资产不足以排除利益冲突,当出现与职务相关的利益时,有职权者须按规定报告,主管机关应评估风险并考虑安排他人处理相关工作。

原国会办公厅副主任阮士勇表示,第224号规定为动员合法资源发展经济增加了机会,但经营权须与各类党员的身份职责相匹配。规定明确,非公共部门党员可从事法律未禁止的经营活动,无须党组织批准;对干部、公务员、职员等群体则按相应条件和限制确定参与范围。

阮士勇还指出,党组织内部批准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手续,各级党委不得在规定和书记处指导之外增设限制合法经营权的条件与手续。他建议明确高风险岗位和领域、批准权限、报告责任及控制措施,避免出现形式化的监督程序。

原内务部副部长阮进营警告,有职务和权力的党员参与经营时可能出现“政策腐败”,即把个人利益嵌入政策,或提出有利于本人及家庭企业的政策。他认为,鼓励参与经济活动仍须遵守公务道德和党员行为规范,违规者应被严肃处理,并加强检查监督。

报道称,中央高度一致认为应把思维从“允许”转向“鼓励、创造条件”,让党员正当致富、为国家作贡献。政治局要求党员不得利用工作岗位干预居住地事务;由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的干部须遵守更严格原则,不得投资设立经济组织、持有股份或参与管理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