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0日下午继续第二会期议程,审议《电力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受政府总理委托,工贸部长黎孟雄向国会陈述草案呈文;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任阮清海随后作审查报告。审查机构对草案中电价与风险分配机制提出多项修改建议,核心是电价不得把全部投资经营风险转嫁给国家、购电方或用电者。
围绕电价机制,审查机构基本赞同电价应反映合理、合法成本,为吸引投资创造条件,并逐步取消交叉补贴、发展竞争性电力市场。但草案要求购电合同价格“确保足额收回”成本、投资资本和合理利润,阮清海表示,这种表述可能被理解为由国家为投资者保证财务结果。审查机构因此建议明确电价应基于合理合法成本、投资效率、风险程度和市场条件形成,不把全部投资经营风险转嫁给国家、购电方或用电者。
对于按中标投资者投标文件确定电价和购电合同期限的做法,审查报告认为这有助于减少中标后重新谈判、缩短投资准备时间并提高透明度,但要求厘清招标结果与中标后合同谈判的关系。报告指出,草案一方面规定购电方依据投标文件中的电价和合同期限签约,另一方面又继续由政府规定谈判和签约事项,因此需明确电价、合同期限等已通过招标确定的基本内容不得在重新谈判中改变中标结果,除非招标文件事先已确定调整情形和原则。
在取消交叉补贴与电费支持政策方面,审查机构建议明确适用范围、对象和路线图,并把取消电价交叉补贴与对贫困户、政策对象及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民众的直接支持政策区分开来。报告称,支持政策需有明确标准、资金来源和执行责任,公开透明,避免电价市场化过程影响需国家支持群体的用电可及性。另有意见提出,应规定对计入电价的成本进行控制、检查和审计,排除因管理不善或投资低效产生的不合理成本,并评估分时电价、取消交叉补贴路线图等新机制对家庭电费和企业用电成本的综合影响。
草案还规定,当售电价格未能及时调整以保障宏观经济稳定和社会民生时,国家可对合理成本进行补偿。审查机构要求明确补偿的资金来源、方式、确认时点和处理办法,避免被理解为国家财政当然产生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