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繼續第二會期議程,審議《電力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受政府總理委託,工貿部長黎孟雄向國會陳述草案呈文;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清海隨後作審查報告。審查機構對草案中電價與風險分配機制提出多項修改建議,核心是電價不得把全部投資經營風險轉嫁給國家、購電方或用電者。
圍繞電價機制,審查機構基本贊同電價應反映合理、合法成本,為吸引投資創造條件,並逐步取消交叉補貼、發展競爭性電力市場。但草案要求購電合同價格“確保足額收回”成本、投資資本和合理利潤,阮清海表示,這種表述可能被理解為由國家為投資者保證財務結果。審查機構因此建議明確電價應基於合理合法成本、投資效率、風險程度和市場條件形成,不把全部投資經營風險轉嫁給國家、購電方或用電者。
對於按中標投資者投標文件確定電價和購電合同期限的做法,審查報告認為這有助於減少中標後重新談判、縮短投資準備時間並提高透明度,但要求釐清招標結果與中標後合同談判的關係。報告指出,草案一方面規定購電方依據投標文件中的電價和合同期限簽約,另一方面又繼續由政府規定談判和簽約事項,因此需明確電價、合同期限等已通過招標確定的基本內容不得在重新談判中改變中標結果,除非招標文件事先已確定調整情形和原則。
在取消交叉補貼與電費支持政策方面,審查機構建議明確適用範圍、對象和路線圖,並把取消電價交叉補貼與對貧困戶、政策對象及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民眾的直接支持政策區分開來。報告稱,支持政策需有明確標準、資金來源和執行責任,公開透明,避免電價市場化過程影響需國家支持群體的用電可及性。另有意見提出,應規定對計入電價的成本進行控制、檢查和審計,排除因管理不善或投資低效產生的不合理成本,並評估分時電價、取消交叉補貼路線圖等新機制對家庭電費和企業用電成本的綜合影響。
草案還規定,當售電價格未能及時調整以保障宏觀經濟穩定和社會民生時,國家可對合理成本進行補償。審查機構要求明確補償的資金來源、方式、確認時點和處理辦法,避免被理解為國家財政當然產生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