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3日上午审议《财产征购、征用法》修订草案。财政部长吴文俊代表政府提交草案,草案共4章32条,旨在为国家在真正必要时动员组织和个人财产提供法律依据,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障公开透明与合理补偿。现行法律施行近18年后,实践要求和法律体系已发生较大变化,现行规定未能充分涵盖数字资产、数字基础设施等新型财产,也未完全适应紧急情况处置和两级地方政府体制下的分级分权要求。
草案收窄了征购范围,集中于需要向国家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如药品、疫苗、医疗物资、粮食、食品、汽油、化学品及原材料、燃料;国家储备财产和公共财产不属于征购对象。征用范围则有所扩大,新增牲畜、依法确立的海域、电信与信息基础设施、电力设施、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资产及其他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土地和海域用于已批准规划中填海活动的征用,仍按土地法执行。
草案规定,征购、征用仅在确有必要且其他动员措施无法满足要求时方可实施,适用情形包括战争、戒严、国家安全受威胁、紧急状态、反恐、灾难、天灾、疫情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避免对组织和个人财产随意适用。草案同时推进分级分权并明确首长责任:在中央和省级尚未能到达的情况下,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可决定征购、征用财产,直接服务本地防灾、防疫和搜救;在分工范围内,副职可代签但不得再授权,作出决定者须在失去依据时主动撤销决定并承担责任。
在补偿方面,草案要求征购价格符合市场价格,并按财产特点和定价时可得信息采用相应估价方法。支付期限拟缩短:战争、国防紧急状态、戒严情形由45天减至30天,其余情形由30天减至20天。草案还明确征用财产丢失或损坏无法修复时的赔偿责任,并规定若征用直接影响财产所有人生活,须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征购、征用活动须报告、公开信息,并接受民选机关、越南祖国阵线和人民的监督。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参与审查的机关一致认为全面修订该法确有必要,草案符合党的主张路线,确保合宪合法并基本与法律体系保持一致。审查机关建议继续梳理,在法中直接、完整、明确规定征购征用的原则、条件、范围和限度,以及权限、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损害赔偿;政府法令只应规定程序、手续和组织实施,不应扩大法律已确定的限制。审查机关还建议与《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草案对照,确保统一,并明确条件、形式、决定效力、征购价格、支付、财产返还、赔偿及财产所有人权利等必须适用本法的事项;其他法律对财产所有人权益保障更高时,适用该规定。
关于对作出决定者和直接组织实施者免予、减轻责任的规定,潘志孝表示许多意见赞同,认为应保护为公共利益敢想敢做的公职人员,但也有部分意见建议慎重考虑。对于撤销征购、征用决定,草案规定三种撤销情形并由原有权机关负责;审查机关建议补充关于中止、废止违法决定的权限规定,并更完整地补充有权机关违法处理责任,因为草案目前仅涉及未撤销决定致国家或组织、个人受损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