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3日继续第二会议期议程,分组讨论《财产征购、征用法》修订草案。来自河内的国会代表杜德霞指出,国有企业在执行国家征购、征用决定时面临法律瓶颈:企业须履行行政决定,但同时受国有资产保值考核约束,若资产被征购时按暂定价格结算或征用后贬值,企业营收和利润将下降,甚至出现补偿款与资产会计账面价值之间的负差额。

杜德霞表示,根据现行国有企业资本管理法规,国企管理人员和国家资本代表须承担资本保值责任,企业亏损或未达利润指标将被评为未完成任务。她认为,尽管政府呈文已在原则上吸收相关意见,但草案尚未以直接、明确的条款为监察、审计和所有者代表机构提供法律依据,使国企管理者陷入“执行征用令则面临追责风险”的两难。她建议补充或修改草案第19条,将上述营收下降、利润减少及负差额认定为客观原因,在资本保值评估、企业分类和管理人员任务考核中予以排除,并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自海防的国会代表武文进认为,此次修订必要且紧迫。他指出,该法实施近20年来,国家并非时刻需要征购、征用资产,但在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或新冠疫情暴发等艰难时刻,该法具有特殊意义,直接影响民众生命健康。他强调,紧急情况下执行决定应置于首位,但执行义务与解释权利应并行,而非“先用后说”。

武文进建议,资产持有人应在收到决定时即获解释;若需立即执行,解释可同步或事后进行,但不得中止或延迟执行。他还提议继续评估影响、明确政策方案并在法律中具体化核心内容,确保紧急情况下及时动员资源、正确使用,并明确权限、责任及资产持有人合法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