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3日上午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听取政府关于《财产征购、征用法》修订草案的呈文及国会法制与司法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受总理委托,财政部长吴文俊陈述草案时表示,2008年现行法律实施以来,征购措施从未适用,征用仅在富寿、宁平、北宁、嘉莱、乂安、广治、宣光及顺化市等8个地方执行,主要用于新冠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治疗与隔离。
草案共4章32条,保留1条、修改补充25条、新增5条、删除13条。政府提议缩小征购范围,集中于需转移所有权给国家的药品、疫苗、医疗物资、粮食、食品、汽油、化学品、原料及燃料等;国家储备资产和公共资产不属征购对象。征用范围则拟扩大,新增牲畜、依法确立的海域、电信、信息、电力基础设施、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资产及其他基础设施工程。
草案规定,征购、征用仅在战争、戒严、国家安全受威胁、紧急状态、反恐、灾难、天灾、疫情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且确属必要、其他动员措施无法满足要求时方可适用。关于生效时间,草案第31条第1款规定法律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以便出台细则并确保与地方各级政府权限相关法律同步。
国会法制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及参与审查机构赞同全面修订该法的必要性,认为草案符合宪法和法律体系基本要求。但审查机构建议,应在法律中充分、明确规定征购征用的原则、条件、范围、限制、权限,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及损害赔偿;政府法令只应规定程序、手续和组织实施,不得扩大法律已确定的限制。委员会还要求继续对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草案,确保法律体系统一同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