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23日上午在會場聽取《投資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草案共三條,重點包括放寬外國投資者市場準入條件、新增四類投資支持形式,以及調整特別投資優惠與支持機制。

受政府總理委託,財政部長吳文俊在呈文中說明,草案補充《投資法》第八條第三款a項,以放寬外國投資者市場準入條件,將越共中央第10號決議提出的措施制度化。草案同時新增四類投資支持形式:供應鏈發展支持、高科技產品生產支持、形成固定資產的投資支持,以及企業與高校、職業培訓機構、科技組織之間合作聯動的支持。

草案還修改特別投資優惠與支持的適用範圍、適用原則、支持政策,並允許政府決定超出常規權限的優惠支持政策包,與投資者落實承諾的結果掛鉤。吳文俊表示,此舉意在要求外資企業就技術、研發、技術轉讓、越南人員培養與培訓、國內增加值比例、本地供應商發展、綠色轉型和數字轉型作出承諾,並依據落實結果享受優惠;機制方向是從傳統優惠逐步轉向與項目運營效果掛鉤的支持,並建立後檢查和收回優惠的機制。

在地方層面,草案補充地方吸引投資的特殊機制:省級人民議會可依據預算平衡能力和各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方向,決定使用地方預算支持企業在國內外培訓機構開展勞動力培訓。草案還擴大特別投資程序的適用範圍,並完善投資者選擇及申請國家劃撥海域項目的程序。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多數意見基本同意修改補充《投資法》的必要性,認為有助於排除體制機制障礙,同時建議政府仔細核對與相關法律的修改內容,確保法律體系統一同步。對外國投資者市場準入,委員會多數意見基本贊同擴大准入的方向,但認為需審慎考慮授權政府決定放寬由國會法律、國會決議、法令、國會常委會決議及越南所加入國際條約規定的准入條件,並應按適當路線圖推進、充分評估影響,尤其是對敏感行業領域及國防安全要求的影響。

對特別投資優惠與支持,委員會多數意見要求直接在法律中明確認定受惠項目的基本原則和標準,尤其是輻射帶動作用、發展動力及提升經濟競爭力等標準,限制把過多決定性內容交由下位法規定,並明確優惠支持與投資者落實承諾結果掛鉤的機制。對特別投資程序,委員會要求釐清投資登記與收回土地、劃撥土地、出租土地程序之間的關係,特別是土地尚未收回的情形,並準確核對引證條款,確保與土地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