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0月23日下午举行分组讨论,审议《国家预算(合并)法》草案,以及修订企业所得税、非农业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法的草案。政府总理黎明兴和常务副总理范嘉足参加了海防、谅山、河静三个代表团所在第三组的讨论。
海防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氏越娥表示,草案修改条款不多,但对预算收入、投资环境和民众、企业义务影响显著。她认为每项政策应从三方面审视:目标是否正确、实际利益落到谁手中、是否具备组织实施条件。对于教育机构免税提案,她支持为公立和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创造更便利条件,以动员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并扩大学习机会。
阮氏越娥指出,草案已补充依据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律认定教育机构的规定,但须确保受惠机构在整个政策适用期内保持非营利性质。她提醒,教育机构可能不直接分配利润,却仍通过资产租赁、贷款利息、管理费或定价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向投资者转移利益,因此应规定透明原则、合理成本认定和交易管控,防止教育资源转为私人利益。她还表示,非营利不等于没有收支结余,教育机构仍需积累资金升级设施、提高队伍收入和发展活动,学费高也不是判断营利与否的唯一依据。
对于学校及医疗机构供餐免税提案,阮氏越娥赞同支持学生和患者的目标,但要求明确利益从供应商向使用者转移的机制。她认为,若合同价格不变,免税额可能只增加供应商利益,未必降低使用者成本;对没有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支持效果也可能有限,免税亦不能确保餐食营养、质量和食品安全改善。她建议评估政策影响,特别是与直接补贴有需要对象餐食的方案比较,并明确用餐对象、合同范围、免税收入划分,将优惠与价格透明、质量和再评估时点挂钩。
关于对荒地、未投入使用或缓慢投入使用土地适用0.2%税率且不设限额的提案,阮氏越娥支持以税收工具反对土地浪费,但要求区分故意囤地、缓慢推进与客观原因或按批准进度实施的情形。她提到,现行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法第7条第6款已对未按用途使用土地、未按规定使用土地规定0.15%税率,并对分期投资项目有单独规定;若新增0.2%而不处理与现行规定的关系,同一面积可能被理解为适用两种税率。她还要求明确合法住宅用地未建设是否属调整范围、认定土地使用状况的权限、计税起止时点及通知处理流程。
谅山省代表段秋霞基本同意教育机构免税提案,同时建议明确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的认定标准、关联交易管控,以及机构不再符合优惠条件时的税务处理原则。她认为“荒地”“未投入使用”“缓慢投入使用”三个概念尚未充分明确,建议在相关规定中补充“及政府细化规定”,并统一0.2%税率的起算时间,明确是由未使用之日、应投入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还是主管部门认定土地状况之日起算。她还建议对因征地拆迁、行政手续、规划调整、纠纷或不可抗力受阻的土地明确处理方式,避免对非因土地使用人过错的情形适用高税率。
段秋霞还建议补充第9条第12款,规定对年度应纳税额较小的家庭按政府规定免征非农业土地使用税,此为草案现有免税情形之外的补充建议。讨论中,代表们要求充分评估对地方预算的影响,完善过渡条款,并在法律生效前准备好指导文件。阮氏越娥强调,税收政策应创造发展动力、培育可持续税源,优惠要落到真正需要鼓励之处,义务应清晰、相称,平衡国家、民众和企业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