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文化、体育与旅游部正在就一项关于街道和公共工程命名、更名的法令草案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已命名的街道和公共工程若属于三类情形之一,将必须更名:名称不具有历史文化意义、不符合民族淳风美俗;被命名者并非国家或地方的典型人物,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名称重复或近似,在管理、交易或地址确认中造成严重混淆。

草案同时列出五类可考虑更名的情形,包括:命名时不符合当时法律规定;因工程性质、功能或范围变化而名称不再合适;名称与街道、公共工程规模明显不相称;道路延长、合并后为统一全线名称;以及行政单位调整后在同一乡级行政单位范围内出现重名。此外,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特殊情况,也可由有权机关按规定审议决定。

草案强调限制更名原则:对于名称已为民众熟悉、与民族和地方历史文化紧密相连、深入多代人情感记忆的街道和公共工程,不予更名,但属于必须更名或可考虑更名的情形除外。提出更名时,有权机关须审慎评估对居民、组织和企业、行政地址、证件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影响。

草案还拟建立街道和公共工程名称数据库,由文化、体育与旅游部牵头,会同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越南社会科学翰林院及有关机构建设、管理、更新和公布,供各省市参考并用于建设地方名称库。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建设、公布和定期更新地方名称库,文化专业机构为牵头单位,负责研究核实名称来源、含义及历史文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