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文化、體育與旅遊部正在就一項關於街道和公共工程命名、更名的法令草案徵求意見。草案提出,已命名的街道和公共工程若屬於三類情形之一,將必須更名:名稱不具有歷史文化意義、不符合民族淳風美俗;被命名者並非國家或地方的典型人物,且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名稱重複或近似,在管理、交易或地址確認中造成嚴重混淆。
草案同時列出五類可考慮更名的情形,包括:命名時不符合當時法律規定;因工程性質、功能或範圍變化而名稱不再合適;名稱與街道、公共工程規模明顯不相稱;道路延長、合併後為統一全線名稱;以及行政單位調整後在同一鄉級行政單位範圍內出現重名。此外,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特殊情況,也可由有權機關按規定審議決定。
草案強調限制更名原則:對於名稱已為民眾熟悉、與民族和地方歷史文化緊密相連、深入多代人情感記憶的街道和公共工程,不予更名,但屬於必須更名或可考慮更名的情形除外。提出更名時,有權機關須審慎評估對居民、組織和企業、行政地址、證件檔案以及相關數據庫和信息系統的影響。
草案還擬建立街道和公共工程名稱數據庫,由文化、體育與旅遊部牽頭,會同胡志明國家政治學院、越南社會科學翰林院及有關機構建設、管理、更新和公佈,供各省市參考並用於建設地方名稱庫。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指導建設、公佈和定期更新地方名稱庫,文化專業機構為牽頭單位,負責研究核實名稱來源、含義及歷史文化價值。






